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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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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47240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哈地税发[2007]165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哈地税发[2007]165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165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16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30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财税[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一、对已具备按新的税额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已批准了税额等级标准,同时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已报当地政府并获批准,即可按新的税额等级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地段等级范围仍未获批的,应尽快沟通,争取早日获批开征。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税额等级范围标准,认真做好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和补征工作。
  三、对已获得当地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于12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四、于12月15日前上报征收情况,包括应缴、未缴、欠缴税额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反馈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邮箱:00082)。
  附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
  财税[2007]37号
  哈尔滨市、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所属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省政府授权和第七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土地等级定为六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14.00元/平方米,二等11.00元/平方米,三等8.00元/平方米,四等5.00元/平方米,五等3.00元/平方米,六等1.20元/平方米。
  二、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土地等级定为六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9.00元/平方米,二等7.00元/平方米,三等5.00元/平方米,四等3.00元/平方米,五等1.50元/平方米,六等0.60元/平方米。
  三、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土地等级定为四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5.00元/平方米,二等3.00元/平方米,三等1.50/平方米,四等0.60元/平方米。
  此函。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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