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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电子缴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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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47172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电子缴库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7-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电子缴库的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电子缴库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10日
  为加快我市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划解入库,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降低税收成本,改进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局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缴库是指基于税务、银行、国库联网的基础上,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后,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而是将纳税申报数据生成电子缴款书信息,转发到国库,国库转发到纳税人开户银行,由银行按照授权划缴税(费)款协议划缴税款并给纳税人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银行将划缴的税款以电子信息方式划解收款国库。
  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库”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首批试运行单位为香坊区局、开发区局、巴彦县局、宾县局管辖范围内所有单位纳税人。
  三、试运行单位管辖范围内单位纳税人应选定一个已加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作为缴税账号,并与开户银行及主管地税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费)款协议书》。具体签订《授权划缴税(费)款协议书》的时间以主管地税机关通知为准。
  四、采取授权划缴税(费)款方式缴税(费)的纳税人,可在缴税扣款成功后的次日到其开户银行取回《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五、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开具完税凭证。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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