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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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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30 1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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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5.25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3号
)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修改“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3号
)根据以上修改内容,随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9年 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3号
公布,根据2021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
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房产税
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池市范围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从租计征的
房产税
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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