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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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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0 10: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5.25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修改“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根据以上修改内容,随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9年 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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