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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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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9141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12]60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地税发[2012]60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6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6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1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精神,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软环境建设年”活动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入做好我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软环境建设年”相关部署和要求的需要,更是我局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创新税收事业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切实加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圣君任组长,市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纳税评估处、税务稽查处、监察室、纳税服务处和票证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汇总、落实和督查等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具体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设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三、进一步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前期,我局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审批项目,对照法律法规设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确认的审批项目,按照“能取消尽量取消”的原则开展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经过清理,共确认审批项目44项,取消18项,保留26项(包括3项行政许可项目和23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项目占确认审批项目总数的40.09%。
  四、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审批
  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审批事项。市局机关各部门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各基层局在被授权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均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把关,确保不出疏漏。对于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或审批项目的,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各基层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要做好税务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一是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二是做到申请、审核、批准与后续监管四环节履行到位,明确各环节必须履行的手续和工作标准、必备基础资料的格式与内容,便于纳税人申请、各级税务机关查阅和审批工作量化考核;三是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管理明确审批标准和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四是将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建立和完善对违规审批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五是创新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需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探索实行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受理和办复,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便利。
  五、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积极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公开、深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结合依法行政达标创优工作,对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行为,减少违规审批现象。要深入排查审批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在健全廉政风险内控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对税务行政审批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六、强化被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一)对于公布取消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或继续审批。
  (二)充分运用备案、约谈、税源一体化、税源普查等管理方式和手段,探索建立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管理模式。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通过开展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纳税评估等,进一步加强对被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有效监管。
  1.组织开展对备案类减免税的税务检查工作。对备案类减免税的税务检查工作要纳入稽查部门选案计划,按照年度检查方案的统一部署,由稽查部门根据分工实施检查。要在检查报告中列明检查结果,并按照规定上报检查情况。各征收局每年要对未纳入稽查部门选案计划和评估部门评估计划的备案类减免税实施税务检查。
  2.组织开展对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对于未纳入稽查部门选案计划的备案类减免税,由评估部门按照年度评估计划,对其进行纳税评估。经评估或检查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政策规定或备案事项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各基层局应当及时核查。
  3.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在年度税收执法检查中选择1至2个减免类型开展减免税专项检查。
  (四)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和应用,一方面,要督导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夯实纳税人基础信息;一方面,要对取得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交叉比对,提高信息综合应用水平。
  (五)针对后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搞好调研,做好总结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切实把取消调整审批项目同促进两级地税机关有效履行税收征收管理等各项职能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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