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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1996]第2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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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个[1996]第28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1996]第2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2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2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12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税发[1995]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为积极稳妥地推行,先在市直属分局所管的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电力、邮电、证券、外贸、文化、出版、广告、旅游、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各类事务所等行业和单位进行试点。
  各区、市、县也可选择2-3户进行试点。对试点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进行登记,并上报市局一份。
  二、试点单位应将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的收入情况,作为上报的重点。
  三、报送个人收入明细表应一式二份,上报单位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对已扣缴税款的应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在备注栏标记已扣税款。
  四、对试点单位报送的明细表凡每月支付的个人收入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应及时传递给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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