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二[1995]069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二[1995]06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5-19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5]069号
全文有效
1995.05.1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等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输入代扣代缴证书和登记,是一种手续制度,主要是为了便于征收管理。
二、要全面实行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申报制度,无论是否发生扣缴税款,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月份汇总申请表”,发生扣缴税款的还应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报告表。”
三、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管理,各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考核办法,严格按大地税二(1995)011号文件规定发给手续费。采取各种方式,对办税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认真、正确地履行扣缴义务。对代扣代缴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宣扬,并给予奖励。
四、要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制度纳入规范管理,全面实行申报微机管理。有条件的征收局可选纳税人集中、个人收入稳定、税源较大的行业和单位实行微机征收、微机监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