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3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35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经济和集市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依据各基层局上报的各行业业户的收入、费用情况调查表,通过测算,制定了大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暂行)。现将征收率表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业户,应按毛利率高的行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征收率表中未列举的行业,各局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测出征收率,并报市局备案。个别业户因特殊原因费用支出与正常业户费用支出相关悬殊的,应实行建帐,按帐查实征收。
3、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大税政三字[1994]49号文件停止执行。本通知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