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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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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32401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财行便函〔2013〕9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沈地税财行便函〔2013〕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财行便函〔2013〕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财行便函〔2013〕9号
  全文有效
  2013.09.10
  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专业力量,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水平,全力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任务,确保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稳定增长,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各基层局要提请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市)采购中心,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
  (一)各基层局不得指定和推荐中介机构,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干预招标工作。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征纳双方有关土地增值税事项的委托。
  (二)中介机构的劳务费用建议政府按照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即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而增加入库的税收收入3%-5%的比例计算,对没有增加税收收入的,按每个清算审核项目3,000元计算劳务费用。中介机构的清算审核工作成果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认定。严禁中介机构再向企业收取费用。
  (三)各基层局应建议政府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清算审核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违约责任,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设定相应违约责任条款。
  (四)各基层局应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此项工作,具体招标工作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部分基层局原招标采购的中介机构已签完合同正在清算审核的项目,继续清算完毕后终止合同。
  二、各基层局应加强对中标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展清算审核工作。
  (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上报的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台账,下达明确的清算任务名单。各基层局结合市局下达的清算任务数量及项目名单与本地区中标中介机构数量,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限。
  (二)各基层局应组织对中标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统一各中介机构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明确清算审核工作的重点,规范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等。
  (三)各基层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既定的工作进度即时跟踪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展,及时催收清算审核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和证据,并成立清算审核复审小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核结论进行复审。
  三、市局将对各基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考核通报。
  (一)市局将通过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地产项目数据和项目通管理软件对我市符合清算条件的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并与各基层局自行上报的名单进行比对。对通过比对发现存在瞒报、漏报项目的基层局要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各基层局已经清算审核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局将统一组织选案检查,清算审核结论为零补税、退税的项目以及清算审核不到位的项目列入选案重点。具体选案检查项目名单由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根据各基层清算审核结果统一筛选并提供给稽查管理处进行选案。
  本通知部署的此项工作任务执行到201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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