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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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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5869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14]19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4-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地税发[2014]19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14]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14]1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2月10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旅游文化、中介服务和房地产业等现代服务行业,是我市深入实施开放引领、转型发展、民生优先、品质立市战略的核心推动力。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现代航运业以及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龙头的现代金融业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重要性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将现代服务业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突破口,既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要求,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服务大局,正确处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组织收入、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之间的辩证关系,用足用好税收政策,结合实际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落实优惠政策,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一)促进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形成的税收优惠政策
  1.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支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8.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9.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10.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1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13.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快交通运输网络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16.对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和夜航灯光区)用地、机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以及场外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9.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0.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六)推动企业改制重组、搬迁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22.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出售等相关的土地、房屋权属转让行为,给予减免契税优惠。
  23.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进行汇总清算。
  24.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鼓励招商引资、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5.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6.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给予税收抵免优惠。
  (八)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7.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8.在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9.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0.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九)扩大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4.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5.对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6.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3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3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0.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4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3.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三、优化纳税服务,打造地税服务品牌
  (一)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意识,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坚持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各环节,通过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实行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集约化管理,积极营造共建和谐税收氛围,提升服务效能。
  (二)推进办税资料标准化建设,优化办税服务流程
  各基层局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办理涉税事项所需提供资料的标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各区域纳税人办理相同涉税事项提供资料不统一的状况,进一步整合、取消非必要的办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三)加强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加强大连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提醒服务、纳税人学校“五位一体”办税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努力打造精、准、快的纳税服务品牌集成。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强化纳税服务监控督导,提升平台服务和产品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诉求响应和涉税事项服务质效,严格贯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地税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四)启动“智慧税务”建设,变革征管服务方式
  深入落实“智慧大连”建设要求,启动“智慧税务”大数据建设,建立税务移动互联平台和经济基础数据库,将常规办税和审批业务全部移至网上办理,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涉税移动服务,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经常性联系机制和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强化税收征管信息综合应用,为我市地方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提供有力保障。
  四、深化依法行政,营造公正公平税收环境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将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贯穿于政策落实、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税收工作各环节。各基层局和有关部门要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作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目标,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统一执法规范标准,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制约与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增强全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增加税收执法透明度,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努力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打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强化税收评估检查,持续净化税收环境
  加强税收监控、分析和预测,优化提升纳税评估管理系统的业务功能,进一步落实涉税风险提示公告制度,强化风险识别、分析处理、风险发布和后续管理为一体的涉税风险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外反偷逃,内促征管”职能作用,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或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经济发展活力。切实把取消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同促进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创新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提高税务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强化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为加快发展服务业不断提高税务行政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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