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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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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 01: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438
发文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辽财税[2014]359号
文件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财税[2014]359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4]359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4]359号
  全文有效
  2014-7-2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请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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