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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文化厅 辽地税发[1996]12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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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文化厅
文件编号: 辽地税发[1996]129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文化厅 辽地税发[1996]12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文化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6]12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6]12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
  各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文化厅反映。
   附件:
   1、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辽宁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临时经营演出个人所得税审批表 (略)
   附件:辽宁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联合印发的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临时组团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主办单位或个人,须事先按下列程序办理《临时经营演出许可证》:
  1、到当地政府(县及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临时经营演出个人所得税审批表”。
  2、将“临时经营演出个人所得税审批表”连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财务计划、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按照预计收入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纳税保证金。地方税务机关在“临时经营演出个人所得税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3、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办理《临时经营演出许可证》。
  第三条 凡持有省外演出团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演出许可证及有关手续,来我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团体,到当地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同时将演出合同、演出场次、演出人员名单、演出预计收入等有关资料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资料,确定收税标准或收取演出团体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第四条 对演职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演出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
  第五条 个人举办演出专场取得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演出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对其聘请的演职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由举办者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条 演出结束后三日内,主办单位、演出团体或个人应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多退少补。逾期没有进行清算的,税务机关可用保证金抵缴税款,并有权对该主办单位、演出团体或个人进行检查。如果主办单位、演出团体或个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由该主办单位、演出团体或个人缴纳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但主办单位、演出团体或个人事前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演职人员申报收入不实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实其收入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第七条 主办非营业性演出的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节庆演出、评奖演出、礼宾演出、慰问演出、汇演调演等除外),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可不预先交纳纳税保证金。但如该单位对其聘请的演职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 主办单位或演出团体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演出人员已取得应纳税所得,而主办单位或演出团体没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本人应主动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没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酌情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以团体或个人名义来我省从事演出活动取得收入征税问题,按国税发[1994]10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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