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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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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法[1997]213号 |
文件名: |
辽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法[1997]213号 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8-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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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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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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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法[1997]2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传销员每月费用扣除标准比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办理,即每月500至600元。传销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传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等全部收入-营业税-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生产日用消费品的传销企业,其传销员平均自用比率与规定自用比率相差5%以上的,可由该传销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传销员自用比率统计调查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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