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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办[1996]21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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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办[1996]216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办[1996]21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办[1996]21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办[1996]21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取得的所得,全省统一在施工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准确,能够反映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情况的,对该企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可实行查帐征收;对不能真实反映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情况的,对该企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在工程总造价的2%以内确定应征个人所得税额,由工程建筑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三、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人(不包括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各市局制定,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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