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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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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3140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编号: 大民发[2015]66号
文件名: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民发[2015]66号
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年检)工作的通知
大民发[2015]66号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年检)工作的通知
  大民发[2015]6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5日
  各区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我市福利企业管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福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中“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应当参加由民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组织开展的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联合审核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认定时间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审核认定范围
  持有市民政局统一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并经2013年度审核认定合格的福利企业。
  三、审核认定标准
  1.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所有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比例超过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所有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6.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收规定,财务核算准确。
  7.残疾职工的从业安全措施符合其生理状况和安全生产规定。
  8.档案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四、审核认定工作需提供的材料
  1.大连市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
  3.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4.本通知第三条1至4项规定的材料。
  五、审核认定工程程序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福利企业由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和残联等部门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认定。对通过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报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和残联联合出具年度资格审核认定通知书。对因搬迁,但主管部门未变更的跨区域企业,民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其国税、地税、残联等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认定,各主管部门需积极配合。对未通过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审核认定工作结束后上报的材料(民政部门负责)
  1.本地区经过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审核的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报告(包括企业总数、合格企业、不合格企业名单)。
  2.《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一份)。
  3.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资格认定工作的书面总结材料。
  七、审核认定不合格福利企业的处理
  对审核认定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从2015年7月1日起停止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追缴骗取税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并取消3年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各地区福利企业年审认定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将会同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并联合下发2014年度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年检)工作通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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