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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度中既有核定征收又有查账征收,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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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6: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在2020年1月-6月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7月-12月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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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6: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公司需要分段汇算申报,因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采用的不同税务征管模式。

一、核定征收阶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二、查证征收阶段

查账阶段,汇算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即按照一般企业的查账征收办理,填报的收入、费用、成本等财务数据为7月-12月,不包括1月-6月的数据。

三、注意事项

两个阶段不能合并申报。对于核定征收年度中间中断后,是否需要在60天内就汇算申报,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如果2020年没有申报的话,就按照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在年终后申报。

由于改为查账征收后,税务局就更新了系统中企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在2021年显示的已经查账征收模式,因此企业不能自主进行核定征收的汇算申报,只能到大厅申请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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