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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所〔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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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所〔2008〕1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所〔200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6〕105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很重要环节,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日常征管的效果,都可以通过汇算清缴体现出来。特别是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新的所得税法后,按原法规进行的最后一次汇算清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十分重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充分认识本次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并成立由主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加强内部培训。要就汇算清缴的有关税收政策及后续管理要求等内容开展培训,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稽查案例讲解税收政策。可采取政策学习与典型案例介绍、评估辅导经验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水平。
  (二)狠抓宣传辅导。要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力度,一是在宣传辅导内容上,要将2007年新出台的主要政策、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等内容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清楚地了解有关政策要求、具体操作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宣传辅导形式上,要利用电子滚动屏、发放宣传材料、分次分批集中辅导、信息群发、公告、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辅导面达到100%。三是要在广泛宣传辅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宣传辅导,特别要对汇总纳税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微利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实施“一对一”的辅导,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并且力争使亏损面同比降低10个百分点。

  三、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申报质量
  一是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组织好企业的申报,确保申报率达到100%。二是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V2.0的管理信息及第三方信息,加强对所得税申报数据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数据的比对,及时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其正确申报,提高申报质量。三是针对2008年上半年新、老申报表处于交替时期的特殊情况,加强部门间的情况沟通和协调配合,对申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对紧急情况出现的应急预案,确保受理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审核审批工作
  (一)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规范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有关涉税事项跨年度延续性管理,实行动态监控。
  (二)按照市局《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津国税所〔2007〕6号)的规定,严格审核以下事项:
  1.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4.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5.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6.纳税人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7.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标准;
  8.纳税人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
  9.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10.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
  11.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等不再审批项目。
  (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特别是加强对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标准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对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严格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执行,切实加强对企业报送的财产损失相关内容和要件的审核。
  (四)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业务工作。按照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3号)、《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令)的规定,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各单位要予以承认并做好受理审核工作,以促其更好地发挥涉税鉴证作用。
  (五)凡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财产损失、减免税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项目,须报市局审批的,原则上要在2月底之前上报市局。
  各单位要按以上要求,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数据的逻辑性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审核面达到100%。纳税人申报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要要求纳税人重新补正资料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做好减免税的审核管理
  要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2007年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重点审核其生产经营是否发生变化、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与减免税条件不符的,应停止其减免税,并及时恢复征税。

  六、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
  (一)对于未经税务总局批准或市局批转的企业,不得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交予成员企业。
  (二)要根据有关文件,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地点、就地预缴比例、各季度预缴情况等内容逐户进行核对,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做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对税务总局或市局批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发生股权变化时,应在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将该企业情况上报市局。
  (四)汇算清缴结束后,成员企业应在2008年6月底前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以此作为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七、开展汇算清缴情况的检查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抽调骨干力量对汇算清缴中有异常情况的企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申报质量、税法遵从度等。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的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八、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情况分析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市局将对各单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情况进行通报。
  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市局FTP网络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使用外网。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二)汇算清缴分析包括:
  1.企业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逐项情况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的单位要具体说明原因。
  2.按行业统计分析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户数、税额,盈利、亏损户数在行业和总户数所占的比例。
  3.企业所得税与上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单位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及原因。
  (三)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汇总统计
  要按全部经济类型和分经济类型及综合征管系统(V2.0)中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规定,及时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四)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
  在2008年6月15日前,报送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税源分析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减(抵)免税统计表》。

  九、做好汇算清缴后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确定评估对象。汇算清缴结束后,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津国税所〔2006〕104号)的规定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开发、保税、园区、海税局评估户数不少于20户,其他单位评估户数不少于50户,并将确定的评估企业名单与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二)抓好工作实施。确定评估对象后,各单位要在时间上作出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评估工作,并注意工作方法、典型案例和评估经验的总结积累。市局将于2008年9月末组织全系统的企业所得税评估工作交流,每个单位要准备5个进行交流的典型案例。
  (三)报告评估情况。2008年11月30日前将纳税评估总结材料报市局(所得税处)。市局将对各单位纳税评估开展情况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归集整理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并已放入市局FTP/所得税处/下发通知信箱,请各单位及时下载。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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