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研发用不动产租赁的租赁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但是可以正常扣除。 由于研发活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因此不能资本化,应在实际发生年度费用化,并税前扣除。 在办理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先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按照报表所列栏目分类填写各种费用;然后,申报软件自动就会将需要加计扣除的金额填写到《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最后将优惠加计扣除的有关数额自动汇总到主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相关栏目中。 根据规定,研发费用在2020年度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提问中提到研发费用,其中40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实际扣除额=400万元×175%=700万元;房屋租赁费100万元,不得加计扣除,只能直接扣除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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