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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用房屋租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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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6: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企业2020年开展一项新技术研发工作,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12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折旧费12万元,设备折旧费8万元,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200万元,五险一金支出60万元(仪器设备和人员都是专用于新技术研发工作,本年该项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研发场所的房屋租金100万元。以上合计费用500万元,问上述支出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算清缴时如何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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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6: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研发用不动产租赁的租赁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但是可以正常扣除。
由于研发活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因此不能资本化,应在实际发生年度费用化,并税前扣除。
在办理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先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按照报表所列栏目分类填写各种费用;然后,申报软件自动就会将需要加计扣除的金额填写到《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最后将优惠加计扣除的有关数额自动汇总到主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相关栏目中。
根据规定,研发费用在2020年度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提问中提到研发费用,其中40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实际扣除额=400万元×175%=700万元;房屋租赁费100万元,不得加计扣除,只能直接扣除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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