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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爬虫”技术挖出导管公司3千万避税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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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8 06: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爬虫”技术挖出导管公司3千万避税大案

近期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利用一款软件,将两家在当地公司股本低而利润极高的境外非居民企业纳入稽查视野,结果发现这两家企业被包装成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导管公司,以优惠税率接收巨额股息。其违规少缴的3000多万元税款被悉数追回。“按照实时汇率,美元补税款已换算成人民币30152062.29元入库。”日前在青岛市一个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大声通报。闻听此言,来自青岛市国税局的两名稽查人员击掌庆贺。他们知道,这意味着极具挑战性、花费他们一年多心血的“受益所有人”大案可以圆满结案了。

1、稽查局用“爬虫”抓到两组反常数据
为精准选案,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利用互联网信息抓取工具——“爬虫”技术,研发了一款抓取网络涉税信息的“爬虫”软件。该软件运行后不久,该局稽查人员就发现了两组异常数据。
这些数据与两家境外非居民企业——X国际有限公司和Y香港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X公司和Y公司)有关。“爬虫”抓取信息显示,根据一家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X公司和Y公司的注册地都在香港,是国内多家大型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都存在股本低而利润极高的情况。其中,X公司股本1万港元,2011年无营业收入,净利润近5亿港元;2012年无营业收入,净利润近300万港元;2013年营业收入16500港元,净利润近9000万港元。Y公司股本3万港元,2011年无营业收入,净利润近10亿港元;2012年无营业收入,净利润1100多万港元;2013年营业收入16500港元,净利润2.34亿港元。

设在低税地、投资股本低而利润极高,是以避税为目的的导管公司的重要特征,这两家非居民企业显然具有这些特征。得知这些信息后,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考虑到该案涉及国际税收管理领域的“受益所有人”课题,稽查较少触及,查办过程很可能极具挑战性,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了专案组。

2、专案组深入研究“受益所有人”法规
“受益所有人”是税收协定概念,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个人),才有资格享受我国与特定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规定的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针对本案情况,专案组找来所有有关“受益所有人”的法规研读,认为判定被查对象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规定是关键所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二条规定,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有七个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包括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等。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显然,接下来,专案组应重点查这两家境外企业是否有违“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规定,是否违规享受了有关优惠待遇。

3、两家企业均称无法提供有关备查资料
当稽查人员提出要检查有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时,代理X公司和Y公司税务业务的知名国际会计机构当即拒绝:“资料我们在申请‘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已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批已通过,表明有关身份认定资料符合要求,怎么还要审核?”
的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前,“受益所有人”身份申请采用审批前置程序,申请人按要求报送材料,审批通过即可享受有关待遇。但这些报批资料与法规规定的“所有受益人”适用条款不完全一致,后者还涉及企业后续行为。当稽查人员对有关认定有异议时,需核查更多资料,且需自己举证。若被查企业不提供有关资料,案件查办无疑将面临巨大的取证困难。
通过首轮交锋,专案组有两个发现:一是X公司和Y公司已对股息收入按5%的优惠税率预提了所得税(有关收入的法定税率是10%),二是这两家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通晓中国内地税法,深知“受益所有人”规定,很可能不会提供完整的资料。

4、继续用“爬虫”从互联网捕捉蛛丝马迹
面对开局就受挫的境地,专案组几经商讨,决定还是用“爬虫”软件从互联网上找突破。
果然,信息时代,互联网上无所不有。通过“爬虫”软件搜索,专案组逐渐发现,X公司和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H集团旗下的青岛H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投发),且近年来X公司和Y公司与H集团旗下的H股份有限公司间发生过多次资本运作活动。
于是,检查组对H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以来发布的历次资本运作活动公告信息展开排查。随着排查,该公司与X公司和Y公司有关的内容依次显现。

5、对照法规确定两家被查企业的实际性质
研读这些信息,专案组发现X公司和Y公司符合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中规定的多项有关“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不利因素的特征。
一是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自开业以来,这两家境外非居民企业唯一开展的经营活动就是向H集团的下属公司投资,从被投资企业获取股息收入是这两家境外企业唯一的利润来源,其各年度收入及净利润情况即是反映。
二是公司高管及员工均未在该公司有实质性任职,员工人数与资产规模、所得数额不相匹配。X公司和Y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或决策行为不在香港实施,未在香港租赁或购置办公场所,其登记地址为代理公司提供的注册专用地址,也未聘用任何员工办理日常事务或负责投资业务。这两家公司的印鉴及注册登记证等物品目前均在公司实际控制人——H投发处保管,并由H投发工作人员代办日常事务以及应对此次税务检查。这两家公司所投资各境内企业召开董事会时,董事均非这两家公司的员工,实际身份都是H集团的高管。
三是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缺乏实质控制权或处置权,基本不承担经营风险。自2011年以来,X公司和Y公司未发生将所分得股息用于项目投资、企业合并等资本运作活动,只发生过两次股权转让业务。而这两次转让都是依据H投发的指令实施的,X公司和Y公司无处置权或决策权,也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
根据所掌握情况,专案组认定X公司和Y公司有导管公司的特征,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条件。当专案组逐一说明有关法规条款并摆出证据时,两家被查企业显得很意外,但最终都对专案组的意见表示了认可,并愿意依法补缴违规享受的3000多万元股息收入优惠税款,同时接受税务机关新的身份认定。日前这些税款全部补缴入库。
税案评析

反避税 活用信息技术很关键
本案的成功查结令人振奋。税收协定领域因制度复杂、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一直是税务稽查难以触及的“深水区”。而现实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组织架构设计套取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损害国家税收权益。在此背景下,本案的成功查办意义重大,其突破手段值得借鉴。
不难发现,本案的线索和突破关键都是活用网络“爬虫”技术。因“受益所有人”案件涉及境外非居民企业和复杂专业知识,通常有国际专业机构为企业做周密筹划,查办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等难题,但专案组充分利用“爬虫”软件耐心地从互联网搜寻信息,然后人机结合,一步步查清了两家非居民企业违规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事实。总结经验后,我局将此类案件的取证要素提炼整理成模板化的查办范例,接着查处了6起“受益所有人”案,从境外追回税款8000余万元。
通过查办这类案件,我局意识到,“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后续管理很重要。自《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后,“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已由申报审批改为“申报+后续管理”,这对遏制有关违规行为起到了作用。但从稽查实践来看,规定报送的有关资料类型、信息项目有些笼统,有时无法满足深入核查的需要,如能细化丰富有关内容,配合加强后续管理,查办此类案件的难度应该会大大降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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