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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香港法人税收居民身份认证,二楼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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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1 23: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法人税收居民身份认证

一、香港税收居民身份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内地和香港地区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重要依据。香港税务局2006年第44号指引对《安排》的若干条文作出了释义。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明确了执行两地税收安排的国内法解释,并就指引中提出的部分问题作出回应。随同《安排》同时生效了一份议定书。2008年、2010年、2015年又陆续签署并生效了第二、三、四议定书。自此,《安排》与四个议定书构成了内地和香港之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完整税收协议文本,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对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个人居民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 天的个人。



二、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解释,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香港法人企业都是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成立的,都能够提供商业登记核证本证明其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但是,香港法人居民除了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这种常见情况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香港法人居民,但是这类公司没有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颁发的商业登记核证本。这种特殊情形包括两类:
第一种情况,香港法人公司A,在内地成立法人公司B,但是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属于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
第二种情况,香港法人公司A,在香港和内地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C成立法人公司B,但是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企业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公司,即使能够取得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也不能享受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安排。因为这类公司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因此该公司属于受控制的一方,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



三、如何理解“实际管理或控制在香港”
香港税务局一般要求香港公司证明其管理或控制通常在香港行使,并在香港有足够的商业物质用于申请香港税务居民证书(HKTRC)。IRD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1. 董事会
IRD通常会检查公司董事会的细节,特别是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会议,以确定公司通常管理或控制的地方。与其关注每个董事会成员的国籍,IRD将会对每个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点进行审查,因为公司将在董事会成员所在的地方进行业务操作。
此外,IRD会审查董事会会议的详细情况,包括筹备工作地点、董事会会议的地点、董事会成员的实际出席情况、会议期间讨论和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执行和解决情况。
2. 员工
IRD详细调查该公司是否在香港雇佣了员工。此外,IRD将收集每位雇员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国籍、年龄、薪酬等)及工作职责详情,以作商业主体测试。
3. 公司机构
这里是指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地点和银行账户的位置,便于业务运作和融资。此外,IRD还关注申请人在获得有关的CDTA福利收入方面的利益所有权情况,特别是加入CDTAs后获得优惠税收待遇的被动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收入或资本收益等)。
IRD在HKTRC申请表中提到过,“申请人……是股息、利息或版税的收款人,其使用权和享有收入的权利受到合同或法律义务的限制,将收到的付款转嫁给另一个人,申请人并不是受益方……”。在这方面,IRD在CDTAs中超越了“居民”的定义,如果IRD认为申请人不是收入的实益所有者,则拒绝向申请人授予HKTRC。




原文结束
备注开始
大陆和香港公司的合同签署地在香港是判定香港在岸收入的一个指标。香港公司符合香港税务居民的条件主要还是看香港的经营实质,也就是我们通俗的说法是有人有物,有管理决策和实际业务。合同签署地的因素比较其他条件是非常微弱的。(来源于: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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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IRD”) 香港税务居民证书(“HKTRC”)  发表于 2020-2-1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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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1 05: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拿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相关新闻

香港公司成功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
http://pr.powerchina.cn/g163/s1295/t7112.aspx

来源: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部作者: 熊兰 宋雨桐 王家琨摄影作者:时间: 2018-06-22

2018年6月19日,经过近半年的层层沟通举证,香港公司成功获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拿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税务主管当局向企业颁发的、用以证明企业可以享受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与缔约国家或地区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的核心文件,获得认定的企业通常可享受预提税等税项税率减半甚至豁免等多项优惠待遇。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与超过四十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的税收协定。

一般来说,香港并非以税收居民作为征税的原则,企业在香港纳税也不代表该企业就是香港税收居民。香港税务局在审批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时会考虑很多因素,包括检视企业的各种真实情况,企业通常需要搜集很多具体而详细的资料。例如,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在港有无实质业务经营及应课税收入、企业管理决策及业务开展情况、每次董事会议的细节、董事的主要职责和出入境记录等等,香港税务局会特别关注一些只有投资业务但没有其他实质业务运营的投资公司。从税务征管实务方面,香港已出现过税务主管当局拒绝为在香港成立的企业出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享受香港税收协定待遇的案例。被拒案例的共同点,是申请企业在香港没有商业实质。

此次,在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下,香港公司从递交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到收到税务局问询函,并数次补充提交了近三十份材料,期间多次到税务局现场沟通,最终获得税务局的认定。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取得,既是香港公司在公司总部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持续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突破,也是对公司近年来推进香港公司实体化运作的一次有效检验,同时为公司未来投资项目归还前期垫资支出降低税收负担打通了渠道。香港公司将在公司总部指导下继续深入加强平台建设,服务和推动公司战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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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为止,新闻稿结束
以下为分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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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的角度去理解,拿下一个香港税收居民证书还是不容易的! 至少从新闻上看是这样的。
香港税收居民主要是享受协定和税收安排待遇,但其对公司取得的积极所得(经营所得)其实并没有直接帮助!
但通过获得香港税收居民这个过程实际上加强了业务实质构建,为公司以香港为桥头堡走向海外打下坚实基础!

点评

每天在税务学习小白的路上又前进了一小步!  发表于 2020-2-1 06:41
新闻网址:http://pr.powerchina.cn/g163/s1295/t7112.aspx  发表于 2020-2-1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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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1 07: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纵横四海:以下为《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中对“居民身分认证”的表述
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pdf (893.9 KB, 下载次数: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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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1 07: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纵横四海:以下为《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中对“常设机构”的表述

常设机构概念
9. 香港是按“地域来源原则”征税的,所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均须征税,但来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润则豁免征税。不过,某些跨境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整体利润,由于活动的范围跨越两地,并不容易清楚界定是源自内地或香港,亦有可能产生重复征税的情况。
10. 国际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都普遍地使用了“常设机构”的概念,以解决对营业利润在来源地征税的问题。本安排亦不例外。按本安排的第一条第一款,「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仍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所以企业在该另一方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设有常设机构,也就成为该另一方对其利润能够征税或不能征税的准则。
11.按本安排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可根据空间(固定的营业场所)、时间(连续或累计的日期)和职能(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三种概念来判定企业在某一方的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以解决利润的来源地问题。本条第二款概括地解释了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其规模和形式并没有规限。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通常具有以下的条件:
(1) 它必须是一个营业的场所。其中包括了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所有房屋、场地、设备或设施,如机器设备,仓库、摊位等,并且不论是企业自己拥有的,还是租用的。
(2) 它必须是固定的,并且是长久性的地点。但在固定地点进行的营业活动若有暂时的间断或停顿,并不影响这常设机构的存在。
(3) 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透过该营业场所而进行的。
12. 本条第三款作出列举性的解释,「常设机构」一语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但列举不是限制性的,所谓“特别包括”是仅以几个重点例子列举属于常设机构的场所,并不影响对其他机构场所,按照概括性的定义判断为常设机构。
13. 其次,列举中所说的“管理场所”是指代表企业负有部分管理职责的事务所或办事处等管理场所,不同于作为判定为居民公司的“总机构”和“实际管理机构”。本条第八款明确指出即使是控制或被控制于另一方居民公司或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都不能使任何一方居民公司成为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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