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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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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6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辽宁省抚顺县国家税务局、抚顺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20-1号,联系电话:52680357;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县税务局宁远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29号,联系电话:5816051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20-1号,办税服务电话:52680366。
  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1号,联系电话:55061000;设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青年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青年路19号,联系电话:55080307。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1号,办税服务电话:55061049。
  原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清原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2号,联系电话:53072006;设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浑河北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浑河北路45号,联系电话:53073606。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2号,办税服务电话:53073648。
  二、原抚顺市新抚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新抚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联系电话:58681005;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西六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西六路5号,联系电话:52680345。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办税服务电话:58681088。
  原抚顺市东洲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东洲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东洲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2号,联系电话:58240885;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东洲区税务局塔湾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东洲区青年路东段20-2号,联系电话:5268056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2号,办税服务电话:58240888。
  原抚顺市望花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望花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望花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8号,联系电话:52680507;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望花区税务局和平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望花区朝阳路东段43号,联系电话:5869360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8号,办税服务电话:52680518。
  原抚顺市顺城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顺城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顺城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11号,联系电话:52680468;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顺城区税务局新华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城路中段6-1号,联系电话:58309866。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新城路中段6-1号,办税服务电话:58309660。
  原抚顺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1号,联系电话:58246003;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李石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6号,联系电话:5268092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1号,办税服务电话:58246033。
  原抚顺市胜利工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胜利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街南昌路30号,联系电话:52680817;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南花园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街南昌路17号,联系电话:58271312。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街南昌路30号,办税服务电话:52680808。
  三、原抚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29号,联系电话:58160521。
  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1号,联系电话:55061055。
  原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清原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2号,联系电话:53072019。
  四、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南杂木税务分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南杂木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南杂木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新城路63号,联系电话:55260697;设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南杂木税务分局新城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新城路94号,联系电话:55260734。
  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大四平税务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大四平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大四平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中心路260号,联系电话:55583258;设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大四平税务分局中心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中心路264号,联系电话:55583757。
  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永陵税务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永陵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永陵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罕王路23号,联系电话:55154245;设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永陵税务分局罕王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罕王路17栋10号,联系电话:55156457。
  原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红透山税务分局、清原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红透山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红透山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中心街8号,联系电话:53365757。
  原抚顺市顺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北税务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抚顺市顺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北税务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地址变更为抚顺市新城路中段6-1号,联系电话:58309870。
  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辖其他税务所(税务分局)等派出机构暂挂中国税务(原“机构名称”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暂不变。
  五、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六、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七、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十、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十一、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各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即,各县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挂牌后,各县区税务局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如何变化
  原辽宁省抚顺县国家税务局、抚顺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20-1号,联系电话:52680357;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县税务局宁远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29号,联系电话:5816051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20-1号,办税服务电话:52680366。
  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1号,联系电话:55061000;设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青年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青年路19号,联系电话:55080307。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1号,办税服务电话:55061049。
  原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清原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2号,联系电话:53072006;设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浑河北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浑河北路45号,联系电话:53073606。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2号,办税服务电话:53073648。
  原抚顺市新抚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新抚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联系电话:58681005;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西六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西六路5号,联系电话:52680345。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办税服务电话:58681088。
  原抚顺市东洲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东洲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东洲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2号,联系电话:58240885;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东洲区税务局塔湾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东洲区青年路东段20-2号,联系电话:5268056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2号,办税服务电话:58240888。
  原抚顺市望花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望花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望花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8号,联系电话:52680507;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望花区税务局和平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望花区朝阳路东段43号,联系电话:5869360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8号,办税服务电话:52680518。
  原抚顺市顺城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顺城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顺城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11号,联系电话:52680468;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顺城区税务局新华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城路中段6-1号,联系电话:58309866。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新城路中段6-1号,办税服务电话:58309660。
  原抚顺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1号,联系电话:58246003;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李石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6号,联系电话:5268092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1号,办税服务电话:58246033。
  原抚顺市胜利工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胜利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街南昌路30号,联系电话:52680817;设国家税务总局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南花园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街南昌路17号,联系电话:58271312。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街南昌路30号,办税服务电话:52680808。
  原抚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29号,联系电话:58160521。
  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1号,联系电话:55061055。
  原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清原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2号,联系电话:53072019。
  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南杂木税务分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南杂木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南杂木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新城路63号,联系电话:55260697;设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南杂木税务分局新城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新城路94号,联系电话:55260734。
  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大四平税务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大四平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大四平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中心路260号,联系电话:55583258;设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大四平税务分局中心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中心路264号,联系电话:55583757。
  原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永陵税务所、新宾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永陵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永陵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罕王路23号,联系电话:55154245;设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永陵税务分局罕王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罕王路17栋10号,联系电话:55156457。
  原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红透山税务分局、清原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红透山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清原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红透山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中心街8号,联系电话:53365757。
  原抚顺市顺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北税务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抚顺市顺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北税务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地址变更为抚顺市新城路中段6-1号,联系电话:58309870。
  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辖其他税务所(税务分局)等派出机构暂挂中国税务(原“机构名称”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暂不变。
  三、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各县区税务局新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县区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税费业务如何衔接
  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在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原事项仍处于有效期的,则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各县区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各县区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抚顺市税务局所辖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费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各县区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挂牌后新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各县区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各县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抚顺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各县区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各县区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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