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带货、短视频等新业态的发展,让一部分人开始探索新的就业模式,他们是新兴互联网下第一批灵活就业者,同时也催生出服务于自由职业的新兴用工模式——灵活用工。
自2020年以来,各大流量平台将直播带货作为各自的淘金地,快手联手京东,把京东作为自己的供应链;抖音则一面与淘宝签下新的年框协议,一面加快了自建小店、发力商业闭环的准备。而已经连续8个季度翻倍增长的淘宝直播,也在最新的宣传片里旗帜鲜明地亮出了“专业”的口号。
但也生出一些新问题:主播直播带货如何缴税?主播作为自由职业者,哪部分属于个税中的经营所得?主播开设工作室后,哪部分收入属于经营所得?
想要知道纳多少税,首先得清楚有多少收入。目前主流带货主播的收入大致可分为3类:坑位费、销售返佣和粉丝打赏。
坑位费:指商家的商品出现在主播直播间所支付的进场费,根据不同的出场顺序,坑位费也会有所不同,通常一个坑位的价格会超过4万元,且与带货销售额无关。 销售返佣:指商家按实际带货销售额给予主播一定比例的提成,一般抽成比例在25%~40%之间。 粉丝打赏:主播收到粉丝在直播平台送出的虚拟礼物,该礼物可以进行提现。
接下来就根据直播带货的三种运营模式来做详细的涉税分析。
1.商家公司员工自行直播带货 有的公司会安排自己员工进行直播卖货,这种模式下,带货主播就是公司员工,直播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无论是销售额还是粉丝打赏都属于公司收入,最后公司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7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商家外聘独立主播 第二种模式是商家直接跟主播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相当于主播向商家提供推广服务,直播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具体涉税情况如下:
· 个人所得税 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所获得的坑位费和佣金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计征,预征税率为20%~40%,次年需要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所得涉税计算方式如下(单笔收入): 4000元以下:应纳税额 =(收入- 800)×20% 4000-20000元:应纳税额 = 收入(含20000)×(1-20%)×20% 20000-50000元:应纳税额 = 收入(含50000)×(1-20%)×30%-2000 50000元以上:应纳税额 = 收入×(1-20%)×40% -700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主播获得的粉丝打赏,如果是先进入销售企业账户,再由企业结算给主播,那么该打赏将算作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但如果该打赏进入的是主播个人账户,则要作为偶然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单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 增值税+附加税 劳务报酬所得单笔报酬小于等于500元免征增值税,但当单笔报酬大于500元时,需按3%征收增值税,另外还需按增值税税额的10%~12%缴纳附加税。
3.商家与主播工作室/公司合作 第三种模式,商家为了保证销量,直接找流量大、知名度高的头部主播合作,而这些主播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工作室或者所属公司,此种模式的涉税情况如下:
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 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提供直播服务,直播收入就变成了“经营所得”,按照5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根据提供广播影视服务来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
主播成立或加入公司 若主播有所属的公司,其直播收入作为公司业务收入,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直播带货行业涉税分析
综上,只有当主播成立工作室,直播收入就变成了“经营所得”,按照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直播行业收益高,但相对的,其税负也非常高。我们以个人主播为例来看下直播带货中的涉税测算(这里只做单纯的预扣缴测算,暂不考虑年度汇算清缴)。 假设独立个人主播小U与某公司签订带货推广协议,最终取得坑位费和佣金分成100万元,粉丝打赏收入5万元(粉丝打赏通过小U个人账户收款),小U收入的涉税测算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 = 100万 ×(1-20%)×40% -7000=31.3万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5万×20%=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 100万×3% =3万元 附加税应纳税额= 3万×12% = 0.36万元 总计应纳税额= 31.3万+1万+3万+0.36万=35.66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是作为独立主播,个人一次收入综合所得再加上增值税、附加税,105万的收入最后需要缴纳的税额达35.66万元,甚至超过了收入的三分之一!并且随着大批量从业者的涌入,激烈竞争已经让非头部主播们的收入不容乐观了,外加极高的个人税负,带货主播们这碗饭吃的也不香了。 虽然税收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法来进行节税。比如成立个人工作室就是个很好的选择,将主播个人所得转变为企业经营所得,达到既不影响发展,又能合法节税的目的。这也是越来越多的网红明星选择成立个人工作室的原因。
税务局:明确主播带货涉及个税按「核定征收」
2020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关于《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答复函(厦税函〔2020〕124号),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包含网红直播、直播带货等平台新经济的税收征管办法做出明确答复,指出直播带货涉及的个税按核定征收。
答复函表示,该局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对提案的三点建议作出明确回复。
1、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厦门市税务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该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2、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 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进行管理的。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核定征收个税”的建议 该局指出,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其中,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一般网红直播带货服务的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而通过直播带货销售自有商品类的则在符合核定征收时进行核定征收,是考虑比较合理的,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的答复函考虑到了不同情况,做了相应回复,具有可操作性。但他同时认为,对直播带货行业的征税还是应有一个包容的态度,除了头部主播,针对中腰部主播的税收政策仍应谨慎、宽容。
一名浙江的税务工作人员介绍,在具体的日常业务处理中,仍有一些现实的难题待解:如果主播不主动申报,纳税征管就比较困难。此外,为了扶持新业态良好的营商环境发展,税务部门也会谨慎考虑是否向平台发送“风险自查提示”并要求平台自查补税。所以对于整个直播行业征税还是要有一个包容的态度,对于新经济新业态下的中小微、个体户不可过于苛责,对于集体人员庞大,收入零星且分散的主播来说,核定征收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国家政策 曾有政协委员提出加强网络直播税费征管,事实上,直播带货中的纳税问题的早有讨论。
2018年广东“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朱颖恒提出了《关于加强广东省网络直播税费征管的提案》。他直言,网络主播纳税意识薄弱,主播的收入有将近30%被平台抽走,为了保持足够的利益,几乎没有主播会主动缴纳个税。在他看来,网红、主播纳税是给网络主播一个正当行业身份的象征。
朱颖恒认为,应当在法理上对直播平台的收入进行界定,对网络主播提供的服务范围,诸如文化传播、咨询服务、广播影视等进行区分,对主播的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纳入不同的缴税体系,对工资性收入和劳务性收入进行区别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戳:https://www.tax100.com/thread-38510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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