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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保金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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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国家及地区相关政策
2楼:
南京/苏州市残保金审核和征收时间、办理条件、计算方式
3楼:
残保金年审方式及所需材料
4楼:
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5楼:现行优惠政策


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省/市的残保金内容,戳:https://www.tax100.com/thread-441893-1-1.html




一、法律及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7.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8.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地方政策
1.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
2.2021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3.2021年苏州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4.关于2021年度苏州市级(姑苏区、高新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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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残保金政策  发表于 2021-6-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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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1 15: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南京/苏州市就业安置比例为1.5%。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年审时间

南京:

各用人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依据】2021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苏州: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年审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需按季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在3月31日前完成年审工作。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需在2021年6月1日—6月30日申报缴纳

【依据】

2021年苏州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关于2021年度苏州市级(姑苏区、高新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四、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南京/苏州残疾人到手工资≥2020元),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残保金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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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1 16: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审申报所需要的材料——南京

  (1)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表》。此表可到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领取或从南京市残联网站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cl.nanjing.gov.cn);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或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
  (4)2020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从业残疾职工2020年全年收入明细。

【依据】2021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年审申报所需要的材料——苏州

年审方式

(一)网上年审

网上年审网址: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

网上年审具体操作可观看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视频解读:http://www.cl.suzhou.gov.cn/tzgg/20200416/21a43f10-fdee-4d37-a0b3-abecf1e9a3b3.html

为避免人员聚集及路途中的疫情防控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进行网上年审,不需要到现场便可网上办结,更为便捷。


(二)窗口年审

关注“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在“服务专区”选择“年审&奖补预约”,选择合适的时间段进行预约,并在预约时间段内携带全部年审材料至苏州市西环路717号阳光大厦1号楼1楼服务大厅办理。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原则上“非预约不办理”。


年审须提供(上传)材料

1.《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年审报表可从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网址:http://www.cl.suzhou.gov.cn/)“表单下载”栏下载;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复印件;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已安置残疾职工2020年全年工资发放明细表;

6.2020年残疾职工全年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7.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2021年苏州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众号二维码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2021年).xls

31 KB, 下载次数: 52

2019年度奖补一次性补申报材料(审批表、花名册、单位承诺书、奖补领取回执).doc

70 KB, 下载次数: 65

年审报表-2020.xlsx

15.48 KB, 下载次数: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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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建邺路66号  85383816

玄武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佛心桥37号  84818491

秦淮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太平巷18号  52230178

建邺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集庆门大街143号602室  86616915

鼓楼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山西路84号  58591782  84720381

栖霞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文苑路118号仙林商务中心八楼  85331949

雨花台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1号楼517室  52883398       

江宁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江宁区竹山路78-4号5楼  87186751

江北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浦口区丽景路2号  57067192

浦口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江浦街道象山路4号浦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69659315

六合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六合区市民中心一楼  57501230

溧水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溧水区永阳镇后巷18号  56220527

高淳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淳溪镇汶溪路193-2  5733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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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缓缴政策


1.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由单一征收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苏财综〔2017〕2号

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更多优惠政策:最全整理!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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