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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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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6639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0.5.20
  为挖掘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助力复工复产,根据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摇奖活动。现将在全市餐饮、洗浴、娱乐行业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行业、对象和方式
  (一)参与行业
  全市餐饮、洗浴、娱乐行业。
  (二)参与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方式
  1.个人消费者在以上三个行业消费时索取的由辽宁省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营者为个人消费者开具时需在‘购货单位’栏只填写 ‘个人+手机号码’字样的,可以参加摇奖活动。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2.个人消费者取得由辽宁省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价税合计超过100元(含)的发票,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每100元金额赋予1个摇奖号码,金额不足100元不参加摇奖。
  二、奖项设置
  每月开展一期摇奖活动,每期设置五个奖项:一等奖10个,每个奖励现金1万元(含税);二等奖100个,每个奖金800元;三等奖100个,每个奖金500元;四等奖300个,每个奖金200元;五等奖1000个,每个奖金50元。
  三、摇奖方式
  (一)摇奖基本单位
  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
  (二)摇奖号码
  由辽宁省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摇奖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100元设置一个。每个摇奖号码每期有一次中奖机会。
  (三)摇奖程序
  每期摇奖共进行五次。第一次摇出1000个五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300个四等奖中奖号码;第三次摇出100个三等奖中奖号码;第四次摇出100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五次摇出10个一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鞍山日报、千山晚报、鞍山广播电视台官方微信公众号、西窗APP、鞍山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公告,并短信通知中奖人。
  (四)摇奖地点
  在鞍山市电视台现场进行发票摇奖活动并录制,由鞍山市公证处全程监督。
  四、摇奖期限
  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2周星期四,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五、兑奖方法
  (一)兑奖方法
  1.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的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东区税务局(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925号)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2.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由辽宁省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携带复印件)、携带填写在发票上手机号码的手机,税务机关将保留中奖发票资料,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并通过手机对兑奖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否则不予兑奖。同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二、三、四、五等奖中奖人兑奖时,无需到税务机关兑奖。由税务机关委托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在一个月内将中奖奖金以电话费的形式充入中奖人在开具发票时填写的手机账户中并短信通知中奖人中奖信息。中奖奖金只能用于手机话费的消费,不能提现。
  (二)不予兑奖的情形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六、其他事项
  (一)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经营者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加大中奖概率,试图骗取发票奖金的行为,一经发现,除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任何人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或存在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直接拨打5580836举报。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公告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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