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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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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60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辖县区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情况
  (一)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海城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办公地址:辽宁省海城市兴海大街(原海城市地方税务局),邮政编码:114200,联系电话:0412-3153016;设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西关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海城市西关光明路2号(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邮政编码:114200,联系电话:0412-3334529。办税服务厅地址:海城市西关光明路2号、海城市兴海大街(原地税局办公楼),办税服务电话:3338723,3153102。
  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海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兴海大街(原海城市地方税务局),办公电话:3223545。设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环城东路办公区。地址:海城市环城东路(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公电话:3207750。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海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海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二)原辽宁省台安县国家税务局、台安县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台安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台安县繁荣北街47号,联系电话:0412-4805010。办税服务厅地址:台安县繁荣北街47号,办税服务电话:0412-4805019。
  原台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台安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台安县繁荣北街47号,联系电话:0412-4805026。原台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台安县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原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岫岩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站前大街9号,邮政编码:114300,联系电话:0412-7818006;设国家税务总局岫岩满族自治县税务局阜昌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192号,邮政编码:114300,联系电话:0412-7868709。办税服务厅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站前大街9号、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192号;办税服务电话:0412-7818026、0412-7865889。
  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岫岩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岫岩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临时办公地址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192号,邮政编码:114300,联系电话:0412-7820339。原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岫岩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四)原铁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东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15-8号,联系电话:0412-5579089;设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东区税务局建国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东区建国路21号,联系电话:0412-2258040。办税服务厅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15-8号。办税服务电话:0412-5579046。
  (五)原铁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西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91号,邮政编码:114011,联系电话:0412-8521143,设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西区税务局一道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一道街30号,邮政编码:114011,联系电话:0412-8051114。办税服务厅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30栋,办税服务电话:0412-7166208。
  (六)原立山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立山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109号,邮政编码:114031,联系电话:0412-6810191;设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立山区税务局双山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58号,邮政编码:114031,联系电话:0412-6599017。办税服务厅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109号。办税服务电话:0412-6810045。
  (七)原千山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263号,邮政编码:114001,联系电话:0412-5889009;设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鞍海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鞍海路25号,邮政编码:114001,联系电话:0412-2326646。办税服务厅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鞍海路25号,办税服务电话:0412-2326620。
  (八)原鞍山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96号,邮政编码:114001,联系电话:0412-5215118。办税服务厅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96号,办税服务电话:0412-5215109。
  (九)原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东路6号,联系电话:0412-6070006。办税服务厅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东路6号。办税服务电话:0412-6070111。
  (十)原鞍山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501-8号,邮政编码:114020,联系电话:0412-8856020;设鞍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千山西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501-1号,邮政编码:114020,联系电话:0412-5549797。办税服务厅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501-1号、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501-8号,办税服务电话:0412-5549001、0412-8856019。
  二、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七、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以下简称“各县区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即,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如何变化?
  鞍山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宣告新的机构组建,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随之发生改变。
  (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办公地址:辽宁省海城市兴海大街(原海城市地方税务局),邮政编码:114200,联系电话:0412-3153016;设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西关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海城市西关光明路2号(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邮政编码:114200,联系电话:0412-3334529。
  (二)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台安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台安县繁荣北街47号,联系电话:0412-4805010。
  (三)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岫岩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站前大街9号,邮政编码:114300,联系电话:0412-7818006;设国家税务总局岫岩满族自治县税务局阜昌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192号,邮政编码:114300,联系电话:0412-7868709。
  (四)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东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15-8号,联系电话:0412-5579089;设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东区税务局建国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东区建国路21号,联系电话:0412-2258040。
  (五)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西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91号,邮政编码:114011,联系电话:0412-8521143,设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西区税务局一道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一道街30号,邮政编码:114011,联系电话:0412-8051114。
  (六)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立山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109号,邮政编码:114031,联系电话:0412-6810191;设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立山区税务局双山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58号,邮政编码:114031,联系电话:0412-6599017。
  (七)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263号,邮政编码:114001,联系电话:0412-5889009;设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鞍海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鞍海路25号,邮政编码:114001,联系电话:0412-2326646。
  (八)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96号,邮政编码:114001,联系电话:0412-5215118。
  (九)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东路6号,联系电话:0412-6070006。
  (十)新组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501-8号,邮政编码:114020,联系电话:0412-8856020;设鞍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千山西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501-1号,邮政编码:114020,联系电话:0412-5549797。
  三、各县区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鞍山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县区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各县区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各县区局挂牌后税费业务如何衔接?
  各县区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的可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各县区局挂牌后,该审批的事项仍处于有效期的,则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组建的各县区税务局继续办理。以核销死欠税款为例,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核销死欠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组建的对应的各县区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各县区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费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组建的各县区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组建的各县区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各县区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各县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各县区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各县区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各县区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各县区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各县区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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