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7.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决定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鞍山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鞍山市企业接受外省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2010.11.11
| 鞍地税发〔2010〕87号
| 一、鞍山市受派遣的企业,应向市地税局主管机关和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资料:1.外省、市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2.派遣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3.派遣双方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协议);4.派遣公司缴费凭证(原件)。
| 一、鞍山市受派遣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资料:1.外省、市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2.派遣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3.派遣双方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协议);4.派遣公司缴费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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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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