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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和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共有4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1 |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挂车车船税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纳税地点的公告 | 2013年4月26日 |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将该文第二条废止 | 2 |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房地产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3年6月24日 |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 | 3 |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3年12月27日 |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 | 4 |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5年12月25日 | 辽宁省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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