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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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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33664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呼地税字[2006]345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呼地税字[2006]345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呼地税字[2006]345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呼地税字[2006]34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5日
  各征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字[2006]2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因呼市国税局和我局税务机构设置不一致,经与呼市国税局协商,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编码原则为:行政区域码+征管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具体代码见附件1)。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编码原则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具体编码见附件1)。
  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区局核批的标准执行。
  三、各征管局要制定本局的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并在9月1日前完成打印税务登记证的测试工作。
  附件1: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原则(略)
  附件2: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完善税收户籍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33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字[2006]2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设立换证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换证工作的统一指挥。
  组 长:王茂林
  副组长:吴建勤
  成 员:郭旭东、孙晓玲、原绥生、刘春美、胡景川及各征管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管理科,主任:郭旭东
  成 员:杨勇平、续钧、秦玉翠、丁海军
  各征管局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换证工作小组,负责本局换证工作的统一安排。
  二、 工作步骤、程序、内容
  (一)准备宣传阶段:4月1日至8月底。
  市局统一印制换证公告、税务登记表和其他换证资料,下发征管局。各征管局于 8 月 31日前统计上报各类换证户数及名单(非正常户除外),制定本局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学习换证文件,做好各项换证准备工作。
  8月中旬,市局、旗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在新闻媒体,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在宣传栏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和《换证须知》,告知纳税人。
  (二)换证实施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1、各征管局要正确换发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2、纳税人在换证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3、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呼市地税局办证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4、各征管局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有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补正后予以换发。
  5、各征管局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进行仔细审核并和征收部门核对。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提交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发现有欠税的,应及时清缴。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10日至15日,各征管局对本局的换证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将换证工作总结(附《换发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
  三、工作要求
  1、实行交旧换新。必须将旧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表)全部交回,并登记造册。
  2、为避免给纳税人造成困难,要求各征管局根据本局情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分批分次换发。
  3、换证工作的每个阶段各征管局都要发布简报并报市局管理科。
  4、各征管局应当就换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税务登记系统软件的问题)及时向市局管理科报告。
  5、所有换证材料都由税收管理员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方可换证。
  6、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并按旬上缴;按照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及2006年1月1日到8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收工本费的纳税人应当作好分类统计核算工作。
  7、在换证工作中对纳税人在大集中系统的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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