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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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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2: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2629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呼地税字[2016]65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呼地税字[2016]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呼地税字[2016]65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呼地税字[2016]6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7日
  各征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部门责任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在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所得税政策,涉及到税政、征管、纳服、电税、宣传等多部门,各征管局要参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分工(呼地税办发[2015]13号),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通力合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管理规定,做好效应分析
  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2015年76、80、97号公告等文件规定,认真落实上述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做好数据统计、政策效用分析等各项工作。对于上述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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