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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如何衔接?比如:如果必须执行新准则,是重新建账吗,根据新的准则科目重新归集期初数据吗?新旧准则有什么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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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6: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旧准则如何衔接?比如:如果必须执行新准则,是重新建账吗,根据新的准则科目重新归集期初数据吗?新旧准则有什么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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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使用新收入准则科目需调整  发表于 2022-3-8 09:40
应用新准则后本期期初数是否需要调整  发表于 2021-8-30 10:43
增加新准则  发表于 2021-3-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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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6: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新旧准则如何衔接

在新收入准则专门有如何衔接的规定——“第七章 衔接规定”,建议需要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认真阅读该段内容及其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四十三条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 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 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 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转让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 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 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 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否需要新建账套

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是否需要新建账套,需要分情况区别处理:

1.企业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由于新收入准则只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个具体准则,因此企业原本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是不需要重新建立新的会计账套,应该在原账套中新增部分会计科目就可以了。

2.企业原来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比如,企业准备上市,企业原本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等的,需要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就需要重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调整账务并建立新账套。

三、新旧收入准则的主要区别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专门介绍了准则修订的背景,实际上就是对新旧收入准则进行了比较,也体现了新旧收入的区别。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分别简称“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

在现行准则下,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适用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形成的收入适用建造合同准则: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如何区分总额确认收入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对现行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予以重新审视,切实解决实务问题。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因此,为切实解决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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