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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相关条款如下
1.合同总金额为¥5000 元,
2.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人民币¥1000元,。乙方收到首付款后为甲方开具全额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签订30天内,乙方收到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人民币¥4000元 后,乙方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
我想问,如果按新收入准则签订合同后,我收到20%的款应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预收账款1000。
这个做法对吗?
开全额发票5000元时
借应收账款4000
借预收账款1000
贷合同负债 4424.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75.22
按新收入准则应该怎么做?我这个做法正确吗?
等实际发货的时候。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解答:
您的会计分录处理错误。
1、收到预收款并开具全额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00.00
应收账款 460.18
贷:合同负债 884.96(1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5.22(5000*13%/1.13)
2、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合同负债 3539.82
应收账款 460.18
3、实际发货时
借:合同负债 4424.78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2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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