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理解释角度看,这种未发生经营业务就先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无中生有”;从目的解释角度看,如果不认定为虚开,将使发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立法目的落空,将使刑法上处罚如此严厉的虚开犯罪行为无法认定。所以,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仍然应将这种在经营活动“计划阶段”就开具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 但从合理行政的角度看,一些相关规定确实给纳税人造成了一些合法性错觉,而且在实践中一定范围内还广泛存在。如果直接将其定性为虚开,与普通的国民意识相悖,也有违“信赖利益原则”。但虚开是“行政犯”或者“法定犯”,并不一定要与普通的国民意识相一致。税务总局应该在明确相关问题后并公告,给国民以适应空间,然后严格依法定性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与《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开具条件的规定并没有冲突,发票开具仍然应该秉持两个规定:发生经营活动、收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