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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没有数量的发票是不是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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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6: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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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6: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从法条文义上分析。没有数量并不等于数量不实,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上篇文章已经论述,司法解释对虚开的列举并非全列举。在判断该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测试其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没有数量的发票,并不能帮助我们了解实际经营情况是什么,发票记载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属于不明确的状态,难以符合“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表述。


        其次从法条目的上分析。“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只有从分析条文的立法目的入手,我们才可能准确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该条文想要规制的对象,该行为是否违反该法条。可以明确的是,条文本身不是目的,不能仅仅因为违反条文本身而判断违法。


        无需多加分析可知,相关法规处罚虚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以下后果:虚开普通发票,会导致受票方非法列支,逃避缴纳所得税或套取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逃避缴纳增值税或骗取出口退税。


        但开具没有数量的发票是否会导致以上结果?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数量和计量单位是发票内容的基本要素,缺少基本内容的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缺少数量和计量单位的发票,并不能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也就不存在逃避所得税或套取资金的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没有数量和计价单位的发票属于项目不齐全的发票,属于违规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没有数量和计价单位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抵扣税款,也就不存在逃避增值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综上,开具没有数量的发票,一是与虚开的定义不符,二是并不会导致虚开想要规制的违法后果,不属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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