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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7]1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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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7/10/20/art_8411_1294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政办发[2017]114号
文件名: 浙政办发[2017]1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7-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7]114号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7]114号
【发文日期】 2017-10-2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根据“放管服”改革和 “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深化完善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加强企业(单位,下同)依法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人力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的体系建设,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覆盖全面、保障有力、负担均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一次性办理 5 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数据信息,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统一征收机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统一征收。
  (三)统一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同时,依法夯实缴费基数,促进公平竞争。
  (四)统一征缴流程。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方税务机关和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职工在 2 个或 2 个以上企业同时就业的,各企业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统一数据信息。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扎实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基本信息,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人力社保部门与地方税务、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不断提升数据信息共享水平,提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水平。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五费合征”工作,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研究各地在 “五费合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和职工了解“五费合征”的有关政策,自觉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为进一步做好“五费合征”和扩面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全面落实。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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