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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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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0: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订背景
  2006年8月,我省出台《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五费合征》),要求在全省范围全面实行社保费“五费合征”征缴模式,即实行五项社保费参保登记统一(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社保登记和缴费登记)、征缴机构统一(各项社保费由各地地税部门集中、统一征收)、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费基数为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征缴流程统一(企业直接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申报缴纳)、数据信息统一(统一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
  “五费合征”推进了社保费扩面征缴,进一步理顺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税企的征缴关系,增强了社保费的征缴刚性,优化了征缴流程,推进了社保费征缴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为社保费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机制保障。但十余年执行下来,部分内容已与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相适应。2011年7月1日国家出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社保法》),我省制定的《五费合征》与上位法《社保法》在部分条文上存在差异。根据上述情况,省政府决定对《五费合征》文件进行修订,以保证我省社保费“五费合征”工作的依法规范开展。
  二、具体内容解读
  本文件主要内容分三部分,一是“总体要求”,表述“五费合征”工作的总体要求;二是“工作内容”,根据当前形势,明确下阶段五项统一的工作内容;三是“工作保障”,对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上位法依据。明确本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明确总体要求。在第一章中明确加强企业(单位,下同)依法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人力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的体系建设,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三)修订工作内容。在第二章中,要求在全省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征缴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进一步构建覆盖全面、保障有力、负担均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细化征缴流程。在第二张第四条“统一征缴流程”中,一是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征缴流程,二是增加了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就业,各企业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五)提出工作要求。在第三章中提出做好“五费合征”工作的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二是加强宣传引导,为进一步做好“五费合征”和扩面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强协作配合,既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全面落实。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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