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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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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5: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20151月7日,重庆市财政局就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从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中,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对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2年的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一)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仍然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

1、《重庆广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度审计报告》(永生审〔2012〕第1054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正久、吴光龙。

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委托人(重庆广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明知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的重大事项内容不实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在2010年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伪造财务会计资料并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 相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仍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一系列不实会计资料于2012年12月23日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1054号不实的审计报告,收取审 计费用3.85万元,该报告审定的委托人的2010年度会计报表中,虚构资产14,176.03万元、负债3,562.74万元、所有者权益 10,613.29万元,虚构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4,126.89万元、利润总额5,041.07万元、净利润3,780.81万元。

2、《重庆广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永生审〔2012〕第1055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正久、吴光龙。

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委托人(重庆广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明知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的重大事项内容不实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在2011年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伪造财务会计资料并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 相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仍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一系列不实会计资料于2012年12月23日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1055号不实的审计报告,收取审 计费用4.15万元,该报告审定的委托人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中,虚构资产16,426.93万元、负债总额1,502.85万元、所有者权益 14,924.08万元,虚构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8,532.28万元、利润总额6,095.93万元、净利润4,571.95万元。

(二)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永生审〔2012〕第959号、永生审〔2012〕第636号、永生审〔2012〕第1001号等11份年度审计报告,均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审计意见均不恰当。其中:

1、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对委托人(重庆云泉商贸有限公司)2009、2010、2011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对委托人会计报表中货币资金、存货、往来账款、主营业务收 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重要项目的审定,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与委托人会计账簿明显不符的审计报告,其中,《重庆 云泉商贸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报告》(永生审〔2012〕第946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正久、何承义)审定的委托人 的2009年度公司财务报表中,与委托人会计账簿记载的资产相差26,166.61万元,负债相差16,169.55万元, 净资产相差9,997.0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24,952.11万元,净利润相差2,079.73万元;《重庆云泉商贸有限公司2010年度审计报 告》(永生审〔2012〕第947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正久、何承义)审定的委托人的2010年度财务报表中,与委托人 会计账簿记载的资产相差30,415.14万元,负债相差17,594.53万元, 净资产相差12,820.6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30,537.38万元,净利润相差2,823.55万元;《重庆云泉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度审计 报告》(永生审〔2012〕第948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正久、何承义)审定的委托人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中,与委托 人会计账簿记载的资产相差30,609.11万元,负债相差15,991.64万元, 净资产相差14,617.4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39,708.41万元,净利润相差3,536.86万元。
对货币资金的审定,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也未对大额的货币资金收支进行抽查;对应收账款的审定,未关注其债务性质及经济内容;对存货的审定,除编制明细 表外,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的审定,未搜集销售合同等重要的审计证据,未执行截止和计价测试、真实性核实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2、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对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该公司货币资金、存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报表项 目的审定,在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1001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 字注册会计师:尚正久、何承义),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货币资金的审定,未对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执行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检查大额收支等重要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审定(占资产总额比例为 96.73%),未实施监盘、收集检查开发产品验收资料、凭证抽查等必要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定,审计工作底稿中无明细内容,除收集了4份销售合 同外,未获取与客户办理的交房手续文件等审计证据以核实收入的存在性(真实性),未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以核实收入的准确性,且其凭证抽查的内容与收入无 关;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定,除编制明细表外,所实施的凭证抽查程序,抽查内容与成本无关,也未执行任何其他有效的实质性程序;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审定,除 编制了明细表、抽查了一笔凭证外,未执行其他有效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对所得税费用的审定,该公司财务报表显示本年度净利润24,900.88万元,而所得 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为0万元,对此重大差错注册会计师未进行关注。

3、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对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该公司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短期借款、往来款项、主营业务收入等报表项目的审定,在未 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959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 正久、何承义),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现金实施的盘点等审计程序存在重大失误,所获取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审计结论;对银行存款的审定,未对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任何其他实质性审 计程序;对存货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14.96%),未执行存货监盘、实地查看等必要审计程序,存货的存在性(真实性)及权属无审计证据支撑;对固定资产 的审定,未搜集固定资产明细表等审计证据,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的累计折旧测试表与公司财务报表不符,且所使用的年折旧率与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折旧率不 符;对短期借款的审定(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6.66%),审计工作底稿中短期借款明细表上记录的是向广东南粤银行重庆市分行借款,而后附的是湛江市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也未实施查验借款增减变动、测试利息费用等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审计结论;对其他应付款的审定(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7.86%),除函证了一家单位外,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预收账款的审定(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7.49%),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明细表审 定金额与公司财务报表金额不一致,且函证的回函对象与明细表列示单位不一致,对此重大差错注册会计师未予关注;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定,审计工作底稿中无收 入确认条件的记录,未搜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等重要审计证据,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审计结论;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审定,存在营业税 金及附加与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不匹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对此未予以关注。

4、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对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该公司货币资金、存货、往来款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报表项目的审定,在未实施必要审 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636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正久、何承 义),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货币资金的审定,未实施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对应收账款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17.90%),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 其他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61.22%),未执行存货监盘、实地查看等必要审计程序,未搜集各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等重要审计证 据,存货的存在性(真实性)及权属缺乏必要的审计证据支撑;对其他应付款的审定(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3.67%),除抽查了3笔凭证外,未实施其 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定,审计工作底稿中无收入确认条件的记录、本期确认收入的明细表及合同等重要审计证据,也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 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审计结论;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定,除编制成本明细表外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所得税费用的审定,存在所得税费用发生额与 本期利润不匹配的情况,对此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关注。

5、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对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该公司货币资金、存货、往来款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报表项目的审定,在未实施必 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845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正久、 何承义),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存货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79.14%),未执行存货监盘、实地查看等必要审计程序,未搜集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等必要的审计证据;对待摊费用的审定,未 搜集相应的合同、款项支付原始单据等必要的审计证据;对长期借款的审定,未实施测试利息费用、查验借款合同等必要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定,除实施 了对部分收入凭证的查阅程序外,未搜集其他确认收入的明细表及合同等重要审计证据,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定,未实施查验成本结转 是否正确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审定,未实施对税金及附加进行测算等重要审计程序;对所得税的审定,按所得税率测算的所得税与本期发生 额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对此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

6、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对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该公司货币资金、存货、实收资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报表项目的审定,在未实施必要审 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694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正久、何承 义),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货币资金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16.78%),未对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除取得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外,未实施检查大额收支等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对 存货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38.53%),除编制审定表、分类汇总表并收集存货盘点表外,未实施其他如监盘、计价测试、凭证抽查等必要审计程序;对实收资 本的审定,除编制了明细表、收集了公司章程外,未搜集公司验资报告等必要的审计证据,且该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与营业执照所载实收资本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对此 重大差异未予以关注;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定,除搜集了2份销售合同外,未获取重要或大额销货合同等必要的审计证据,未执行截止性测试、毛利率分析、凭证抽 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去年有大幅增加的重大情况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关注;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定,除编制了成本明细表和成本倒轧表外, 未获取该公司销售成本的有关资料,未执行截止性测试、凭证抽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7、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对重庆双川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该公司货币资金、存货、往来款项、应付票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报表项目的审定,在未 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737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 正久、何承义),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货币资金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19.60%),未对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除取得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外,未实施检查大额收支等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对 应收账款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25.05%),除抽查了一笔凭证外,未实施函证程序以及其他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51%),除 编制了审定表、搜集了3份采购合同、抽查了11张凭证外,未搜集存货盘点表,未取得或编制存货明细表,未实施存货监盘、计价测试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应付 票据的审定(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31.15%),未搜集债务合同、相关发票和收货单等必要的审计证据,未执行函证、分析性复核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主 营业务收入的审定,除编制了审定表、搜集了3份销售合同、抽取了6笔凭证外,未获取重要或大额销货合同等必要的审计证据,未执行截止性测试、毛利率分析、 凭证抽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定,除编制了审定表外,未取得或编制成本明细表和成本倒轧表,未获取该公司销售成本的有关资料,未执行截止 性测试、凭证抽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8、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对重庆锡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该公司货币资金、存货、往来款项、应付票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报表项目的审定, 在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826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 师:尚正久、何承义),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货币资金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9%),除取得了银行对账单外,未实施函证、大额货币资金收支抽查等必要或重要审计程序;对应收账款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 12.97%),除编制了明细表外,所执行的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无效;对其他应收款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16.65%),除编制了明细表,所执行的函证等 必要审计程序无效;对其他长期资产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49.53%),除编制了明细表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未搜集能够证明资产存在性的 必要审计证据;对资本公积的审定(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4.65%),未搜集能够证明新增资本公积合法性和正确性的必要审计证据;对主营业务收入的 审定,除收集了3张发票及相应的进账单(金额较小,不具有代表性)外,未实施查验销售合同、截止和计价测试、真实性核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9、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对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该公司货币资金、应交税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报表项目的审定,在未实施 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永生审〔2012〕第778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尚正 久、何承义),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对货币资金的审定(占资产总额的15.59%),其中一笔未达账的审定未实施查验记录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作出必要的审计调整;对银行存款的审定,未实施 函证等重要的审计程序;对应交税费的审定,未实施费用测算、核对记录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定,除抽查了两份凭证外,未实施其他必要且有效 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定,除抽查了几份凭证(金额较小,不具有代表性)外,未实施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

(三)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

检查发现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在复核过程中对审计程序明显不到位、审计证据明显不充分适当的问题未予发现纠正,如前第二项问题所述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相关证据等予以证实。

二、违反法规

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决定给予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八万元,并处罚款十六万元,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2、暂停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营业务一年。暂停经营业务期限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

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缴款书》将上述罚没款二十四万元缴入市级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人行国库处;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重庆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如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按本决定书按期缴纳罚款,重庆市财政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 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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