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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8年!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RCEP终于达成:一文看懂它香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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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 17: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实施3周年——推动区域开放合作 共享中国发展红利

来源: 人民日报
时间:2025-01-03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1/content_6996013.htm

下午时分,老挝北部边境城市磨丁,一列满载橡胶、木薯等货物的中老铁路货运班列从这里出关,通过连接老挝和中国的跨境隧道——友谊隧道,驶向中国。几十辆装满货物的卡车停靠在公路口岸,排队等候通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与老中铁路通车只相差1个月,磨丁见证了物流畅通和通关便利化给区域贸易带来的变化。”磨丁海关副关长通·帕纳提对本报记者表示。
RCEP是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协定。自2022年1月正式生效以来,RCEP持续释放关税减免、通关简化、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制度红利,强化区域产供链稳定畅通,推动亚太地区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中国是RCEP最大经济体,也是高质量实施RCEP的积极推动者。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22年,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进出口12.95万亿元,同比增长7.5%;2023年,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进出口12.6万亿元,较协定生效前的2021年增长5.3%;2024年前三季度,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进出口9.63万亿元,同比增长4.5%。


物流畅通、通关便利——货物往来更密切
1月2日上午,一列满载新鲜果蔬的中老铁路国际货物列车从云南省昆明市王家营西站启程,驶向老挝。这标志着自2021年12月3日全线开通运营以来,中老铁路货物运输总量突破5000万吨大关,其中跨境货物1158万吨。磨丁口岸距中国云南边境城市磨憨只有3公里,是货物经陆路往来中国和老挝的必经之路。据中方统计,2024年,中老铁路运输货物总量达1960万吨。
RCEP生效实施3年来,中老铁路成为衔接中国、泰国、柬埔寨等国的重要枢纽。随着越来越多的海运航线开通,来自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日本的货物直达中国厦门港、泉州港、山东港等。亚洲开发银行研究表明,到2030年,RCEP将为该区域带来2450亿美元的经济增长并创造280万个就业岗位。随着区域互联互通水平的不断提升,RCEP贸易红利将持续释放。
磨丁口岸的海关营业厅与铁路站台只有一墙之隔,农产品检验检疫办公室、报关公司办公室也设在这里,方便客户办理出入境货物申报等业务,并与铁路货运部门及时完成交接。“这两年,我们逐步开通了货物集装箱管理系统、智能纳税系统等电子化办公方式,为企业、税务工作人员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通关服务。”帕纳提表示。
位于老挝首都万象与泰国边境城市廊开交界处的塔纳廊口岸,主要处理需经老挝中转至中国或泰国的货物。“老中铁路开通前,用汽车运输货物从万象到磨丁需要两天时间,现在只需要4个小时左右,有效提升了区域货物运输效率,老挝逐渐成为RCEP成员国货物贸易的物流枢纽之一。”老挝塔纳廊陆路口岸、泰老第一友谊大桥海关检查站办公室副主任蓬纳赛·纳鲁克表示。
2024年下半年,塔纳廊陆路口岸海关工作人员入驻中老铁路万象南站现场办公。“为提高通关效率,我们将货物查验程序提前,企业可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检验并获取通关检疫证书。到达口岸后,海关只需对货物进行一次简单的复检。”纳鲁克表示,老中铁路的开通和RCEP的生效实施让来往老挝的货物种类越来越多,老挝成为外国企业投资的新选择。


关税减免、投资优惠——企业发展得实惠
“3年前,磨丁的报关公司只有十几家,现在已经有150家左右了。”中老铁路磨丁站货运交接所所长张建丽带着记者了解货物放行前的各项流程。报关公司办公室里,几家公司的业务员正忙着为客户办理代理报关、提交单证、货物查验、纳税等工作,确保货物及时发运。
“自RCEP生效以来,我们成功申领近100份RCEP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减免约140万元人民币,极大增强了企业稳订单的信心。”中国甘肃拓奇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吉昌表示。
通过统一关税承诺、原产地规则、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其他贸易规则,RCEP最大限度整合了区域内各成员国的27个贸易安排和44个投资协定,有效推动多边贸易体系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新加坡大华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RCEP生效实施打破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简化了贸易规则。新加坡企业在华可享受平均92%的关税减免,这为这些企业在中国市场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市场拓展业务也更加便利。
艾米·布莱尔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经营一家蜡染精品店,受益于RCEP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支持举措,店铺积极拓展线上业务和海外市场,还与物流企业合作为海外客户提供空运服务,并为满150美元的订单减免运费。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经济事务公使乌尼·桑卡尔表示,RCEP为区域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大量机会,也为亚太地区经济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共享机遇、合作共赢——区域经济启新程
2024年12月,中国作为RCEP非东盟方轮值主席国,与东盟方主席国印尼共同推动RCEP支持机构在雅加达成立。东盟秘书长高金洪表示,这一机构的设立是RCEP机制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有利于进一步推动RCEP全面、高质量实施,并为相关机构提供支持。
RCEP生效实施3年来,在贸易、投资、区域价值链等多个维度的红利初步释放。作为RCEP中最大的经济体,中国日益提升的开放水平为亚太地区经济共同发展注入稳定性和正能量,为地区国家共享中国发展红利提供了巨大机遇。
2024年8月,博鳌亚洲论坛曼谷圆桌会议上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28年,柬埔寨有望因RCEP带来的发展红利脱离最不发达国家行列。柬埔寨商业部国务秘书兼发言人宾索维吉表示,RCEP及柬埔寨与中国、韩国等地区国家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极大促进了柬埔寨的贸易增长。“这些自贸协定将助力柬埔寨实现长期、可持续增长,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柬埔寨。”
泰国商业部贸易谈判司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0月,泰国与RCEP成员国间的贸易额约2697亿美元,占其全部贸易额的53.13%,同比增长2.69%。泰国正大管理学院中国—东盟研究中心主任汤之敏表示,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是RCEP投资规则达成的最重要成果之一。“RCEP生效实施3年来,中国在促进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便利化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展现出日益提升的开放水平。”
RCEP实施以来,中国对东盟农产品准入持续扩大,不仅丰富了中国消费者的“果盘子”“菜篮子”,也让东盟国家从中受益。“RCEP为马来西亚进一步开拓中国、印尼这样的大市场提供了机遇。”马来西亚前总理伊斯梅尔·萨布里·雅各布表示,通过加强与亚太地区的贸易联系,马来西亚可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为出口多元化和加强产业合作创造新的可能。(记者 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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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 17: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RCEP生效实施三年影响力不断扩大
与RCEP成员货物贸易占我国进出口总额比重保持在30%以上

来源: 人民日报
时间:2025-01-10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1/content_6997578.htm

2025年1月9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2025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迎来生效实施3周年。作为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RCEP生效实施3年来,影响力持续扩大,深化了区域成员贸易投资合作,成为亚太经济一体化主渠道。
RCEP机制建设不断完善。2024年中方担任RCEP非东盟方轮值主席国期间,全力推动RCEP达成新成员加入程序。在各方共同努力下,RCEP支持机构也在2024年正式投入运作。目前,中国香港、斯里兰卡、智利已提出加入RCEP的正式申请,还有一些经济体对加入RCEP表达了浓厚兴趣,RCEP吸引力和影响力正不断提升。
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RCEP进一步放宽了区域内货物、服务、投资等市场准入,域内营商环境更加优化,要素流动更加自由便利。特别是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快件6小时通关等政策有利于推动区域内贸易发展。2023年,RCEP区域贸易总额达5.6万亿美元;区域吸引绿地投资金额达2021年的2.2倍。
有效巩固我国外贸基本盘。RCEP生效以来,我国与RCEP成员的货物贸易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保持在30%以上;2023年达到12.7万亿元,比2021年增长6.3%。2024年1月至11月已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4.4%。(记者 罗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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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30 21: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RCEP成员国税制改革比较研究

来源:国际税收时间:2025年3月24日
作者:曹静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李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王东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一、引言
  2020年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作为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多边贸易体制,RCEP的签署和生效对于推动各成员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在RCEP运行过程中,税收制度作为影响国家间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因素,不仅是各成员国间进行制度协调的主要内容,而且随着成员国之间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各成员国税收制度改革的示范作用和相互影响也在不断增加。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下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蔓延、国际税收格局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下,RCEP成员国基于本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推出税制改革方案,以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带来的挑战。在此轮税制改革进程中,RCEP成员国有着相同的改革主线,但改革的重点和内容却有着明显不同。国际形势的变化为RCEP成员国带来了共同的挑战,包括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财政收入减少、民生问题严峻、国际社会压力加大等。因此,促进经济发展、保障财政收入、推动民生发展便成为各成员国税制改革共同的主线。但由于RCEP成员国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国内外形势变化对各成员国的影响不尽相同,因此,在此轮税制改革中,RCEP成员国的改革重点和具体措施均有所不同。特别是RCEP成员国中既有经济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受国际形势变化影响的程度也不相同,因此,这两类国家税制改革的重点和具体措施差异尤为明显。
  作为RCEP成员国,我国近年来也推出了一系列税制改革措施。与RCEP其他成员国相同,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围绕财政、经济、民生等主线逐步推进。与此同时,在RCEP框架下,我国的税制改革必须充分关注RCEP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实践。一方面,其他成员国应对国际形势变化的税制改革举措可以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另一方面,在RCEP运行过程中,我国的税收制度不仅要逐步实现与其他成员国税收制度的协调,以降低甚至破除RCEP各成员国间贸易和投资的税收壁垒,而且要逐渐提升我国税收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就此而言,密切关注并深入分析RCEP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举措对我国税制优化有着重要意义。
  鉴于此,本文借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和RCEP各成员国政府网站发布的税制改革信息,根据世界银行对世界经济体的分类标准,分别梳理RCEP成员国中发达国家(以下简称“RCEP发达国家”)和RCEP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以下简称“RCEP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的税制改革措施,考察税制改革的背景、目标与主要措施,并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RCEP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效果和影响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总结其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二、RCEP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
  在RCEP成员国中,属于发达国家的有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五国。这五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税收制度也比较完善和成熟。在过去六年中,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受到国际经济形势和新冠疫情的影响,但由于这些国家经济发展基础较好,财政收入受到的影响较小,因此,在过去六年中,它们主要围绕以下两条主线推进其税收制度改革。一是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出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标,在推出多项旨在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制改革措施的同时,针对特定群体实施多项减免税政策,提高民众福祉。此外,这些国家还根据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对流转税制度、碳税制度以及国际税收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优化。
  (一)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过去六年中,面临贸易摩擦频发、通货膨胀高企、新冠疫情蔓延以及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挑战,RCEP发达国家将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其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由于企业所得税关系战略重点行业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对宏观经济和微观主体均有重要影响,因此,RCEP发达国家通过改革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针对国家战略重点行业,推出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在过去六年中,RCEP发达国家深刻意识到金融、半导体、新能源车、电池等战略重点行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出台了多项税收支持措施。例如:日本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从2021年开始到2026年,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将高管报酬等列入企业经营费用,并从2024年开始对电动汽车电池和半导体公司实行税收减免;新加坡将金融部门税收激励计划(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FSI)延长至2023年年底,提供5%~13.5%的多档所得税优惠税率,以鼓励高增长和高附加值金融业务的发展;韩国从2023年开始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半导体、蓄电池、氢能、电动汽车与自动驾驶汽车等战略性技术领域的设备投资,分别设置25%和35%的投资税收抵免率,政策实施至2023年年底。
  二是推出多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澳大利亚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分阶段将小型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27.5%降至25%,从2023年开始对小企业的数字化运营、员工外部培训、电气化和能源效率等相关支出和资产折旧提供额外20%的扣除,政策实施至2024年6月30日;日本从2023年开始将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8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税率从22%降至18%;韩国从2023年开始,扩大了中小企业继承家族企业时适用赠与税低税率的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
  三是加大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为了支持企业创新,新西兰2019年出台《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法案》,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的15%可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且本年度未抵免完的费用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新加坡推出企业创新计划(Enterprise Innovation Scheme,EIS),规定企业在2024年至2028年期间参与研发工作、注册专利等指定关键创新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支出最高可申请400%的税收抵免。
  四是出台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日本规定从2021年起,企业利用云端服务实现集团内部数据共享并进行相关设备投资的,可选择投资额加速折旧或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最高限额为购入设备当年投资额的30%,税收抵免最高限额为投资额的3%。澳大利亚从2022年开始实施数字游戏税收抵免(Digital Games Tax Offset)法案,与游戏开发相关的合格支出的30%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激发企业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深化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种改革,促进社会公平
  近些年来,RCEP发达国家贫富差距加大、少子老龄化等问题不断加剧。同时,新冠疫情蔓延和国际经济发展受阻也对这些国家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基于此,RCEP发达国家从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出发,将税制改革的方向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个人所得税以及房地产相关税制改革,规范和调节过高收入,更好地照顾中低收入群体生活;另一方面,推出多项税制改革措施以解决少子老龄化等社会问题。
  一是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一方面,RCEP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对高收入群体收入划分再分级、提高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等方式,规范和调节过高收入。例如:韩国于2021年增加10亿韩元以上“超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区间,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上调至45%;新西兰于2021年增设18万新西兰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区间,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33%增至39%;新加坡于2024年新设两个针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区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由22%上调至24%。另一方面,许多RCEP发达国家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例如:日本于2021年将所得税和住民税的基础扣除上调10万日元,扩大住宅贷款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期限,并不断修订小额投资免税(Nippon 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NISA)制度,将其从阶段性政策调整为永久性制度;在新加坡,纳税人每年可申请最高8万新加坡元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新西兰从2024年开始,将个人所得税适用最低税率的收入范围从原来的0~14000新西兰元提高到0~15600新西兰元。这些税收政策不仅较好地发挥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还减轻了新冠疫情和经济发展受阻对民生的影响。
  二是深化房地产相关税收制度改革。一方面,一些RCEP发达国家增加高端房产和多套房产购买或持有的税收负担,以规范和调节过高收入。例如,韩国于2020年上调房屋购置税税率,将两套房屋持有者再购置房屋的税率由1%~3%上调至8%,将三套房屋及以上持有者再购置房屋的税率由4%上调至12%。新加坡自2023年起分两个阶段调高房地产税税率,将自住型房屋的房地产税税率从10%~20%提高到12%~36%,将非自住型房屋的房地产税税率从4%~16%提高到6%~32%;此外,新加坡自2023年起将高端房产(价值超过150万新加坡元的住房)的买方印花税税率从4%分别提高到5%(不超过300万新加坡元的住房)和6%(价值超过300万新加坡元的住房),将第二套和第三套住房的额外买方印花税税率从17%和25%分别提高到20%和30%。另一方面,部分RCEP发达国家推出房地产相关税收举措,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降低其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成本。例如:澳大利亚部分州通过土地税改革和印花税改革,着力减轻首套房购买者的税收负担;韩国于2022年将首套房的房屋购置税免税额度提高至200万韩元,同时扩大房产持有环节税收减免适用优惠范围。这些改革在促进RCEP发达国家房地产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同时,调节过高收入,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三是推出税制改革措施解决少子老龄化等社会问题。为解决人口少子化和老龄化问题,RCEP发达国家推出多项税制改革措施,大大减轻年轻夫妻生育负担。一方面,减轻赠与税的税收负担,鼓励长辈对年轻一代结婚生育进行经济援助。例如:日本于2021年大幅提高父母和祖父母向子女、孙辈在结婚、购房、生育等方面提供金钱支援的赠与税免税额度,并放宽免税范围;韩国于2023年将新婚夫妇结婚收到资金需缴纳的赠与税的免税限额扩大3倍。另一方面,加大父母抚育子女的税收优惠力度。例如:新加坡从2023年开始提供婴儿奖金计划、学前教育和教育补贴,以及在职母亲可以根据其收入的15%~25%享受个人所得税减税优惠;韩国从2023年开始将生育保育津贴的免税额度从每月10万韩元增至20万韩元。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对RCEP发达国家优化人口结构、保障民生、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谨慎实施货物劳务税增税政策,缓解财政压力
  在过去六年中,RCEP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逐渐放缓,民生支出不断增加,财政压力逐渐加大。为缓解财政压力,部分RCEP发达国家对其货物劳务税制度实施了以增税为主的改革。
  一是小幅提高货物劳务税基本税率。日本从2019年开始将消费税的基本税率从8%增至10%;新加坡分两个阶段提高商品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税率,2023年由7%增至8%,2024年由8%增至9%。
  二是尝试扩大货物劳务税征收范围。新加坡于2023年和2024年将商品服务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拓展至包括“企业对企业模式”(B2B)中的进口服务、进口低价值商品及“企业对消费者模式”(B2C)中的进口远程服务;新西兰于2019年将商品服务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低价值商品,2024年扩大至通过在线平台提供的住宿、共享汽车和餐饮配送服务。
  三是增加少数特殊消费品的货物劳务税税负。新加坡于2023年将烟草产品的商品服务税税率提高到15%;澳大利亚的烟草消费税税率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增加5%,啤酒消费税税率从2021年的44.45澳元/升增至2023年的49.63澳元/升;日本计划于2024年以后提高香烟的烟草税,每支烟拟上调3日元。
  这些货物劳务税增税措施在为RCEP发达国家补充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体现出绿色消费导向和健康、环保的消费理念。
  (四)顺应国际趋势,积极推进碳税改革和全球最低税方案实施
  近些年来,欧盟等经济体有关碳排放控制的措施给RCEP发达国家带来深远影响。RCEP发达国家积极尝试通过税收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但各国针对碳减排的税制改革进程并不相同。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如新加坡、日本、新西兰,不仅对其碳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通过提高税率或扩大征收范围等方式减少碳排放,而且出台了多个税种的优惠措施激励碳减排(见表1)。澳大利亚由于经济压力于2014年废除了已实施两年的碳税法案,但在2023年又公布了修订后的合规排放交易计划等改革措施,通过财政援助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韩国于2023年向国会提交了碳税相关法案,但由于国内各方意见不一,一直未能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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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推进碳税改革的同时,RCEP发达国家积极响应OECD提出的“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相应的税制改革举措推进也较为顺利。韩国于2024年开始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IR),并将于2025年开始实施低税支付规则(UTPR)。日本、澳大利亚也于2024年开始实施IIR,同时,澳大利亚于2025年实施UTPR。新加坡计划于2025年适用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方案(QDMTT)。新西兰将计划实施IIR与UTPR,其中,IIR将不早于2024年实施,UTPR将不早于2025年实施。RCEP发达国家实施的这些税制改革措施,将对减少各国税收“逐底竞争”、抑制跨国企业避税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三、RCEP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
  除我国以外,RCEP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九个国家。总体而言,这九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部分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不够稳定和成熟。在世界经济低迷和新冠疫情扩散的背景下,许多RCEP发展中国家面临严峻的经济和财政压力,因此在过去六年中,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主要围绕推动经济发展和筹集财政收入这两条主线展开。
  (一)大力推进企业所得税减税改革,助力企业脱困和推动经济发展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RCEP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实施鼓励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措施,激发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力,提振企业信心,推动经济稳定运行。
  一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近年来,全球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一直呈下降趋势,超过60%的税收辖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维持在25%及以下。RCEP发展中国家顺应所得税国际发展势态,不断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本国税制竞争力。印度尼西亚2020年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从25%降至22%,对建筑公司适用2%~6%的特殊税率,将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适用税率在基本税率的基础上再降低3个百分点。老挝于2020年将一般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由24%降至20%。菲律宾于2021年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由30%降至25%,将应税所得额不超过500万菲律宾比索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降至20%。马来西亚于2019年对中小型居民企业首次取得60万林吉特以内的所得额,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18%降至17%。这些措施提升了RCEP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竞争力,为其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实施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RCEP发展中国家通过减免税、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泰国于2019年制定“泰国+”激励计划,为投资于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的企业提供最长13年的免税或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投资于自动化系统及机器人产业和在科技等领域雇佣高端人才的支出提供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菲律宾于2022年允许出口企业和符合《战略投资优先计划》的国内企业享受4~7年的所得税免税期、最高10年期限的特殊税率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马来西亚于2022年将非居民处置取得六年及以上资产的不动产利得税税率下调为0;于2023年对航空航天企业提供投资税收优惠,对在航空航天领域新设立的公司提供所得税豁免优惠。印度尼西亚为支持新首都努桑塔拉的发展建设,从2023年开始,对在努桑塔拉投资于特定领域的企业实施所得税全额减免政策,对总部或地区办公室设在努桑塔拉的境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实施10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对企业研发、捐赠、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要求的支出,最高可按总成本的350%进行扣除。缅甸从2023年开始,允许净收入未超过1500万缅币的中小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激励政策对刺激RCEP发展中国家投资、推动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出多种形式的增税措施,挖掘国内税收潜力
  由于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和国内支出压力增加,在过去六年中,很多RCEP发展中国家都面临更为严峻的经济波动和财政支出缺口问题。对此,一些RCEP发展中国家通过适当提高货物劳务税税负、挖掘更多潜在税源等方式增加税收收入,缓解财政压力。
  一是适当提高货物劳务税税率,拓宽货物劳务税征收范围。印度尼西亚于2022年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0%增至11%,计划于2025年将增值税标准税率提高至12%,并缩小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老挝于2022年大幅调整消费税制度,上调大部分税目的税率。越南计划缩小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增值税免税范围将从2025年的20类商品和服务降至2030年的12类。缅甸于2022年将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商业税税率从5%增至15%,并扩大商业税的征收范围,同时于2023年将珠宝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钻石及绿宝石原石。菲律宾于2022年将塑料袋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柬埔寨于2022年将博彩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是多方挖掘税源,针对高收入群体和外国企业数字服务实施增税措施。就高收入群体所得而言,老挝于2020年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24%增至25%;马来西亚于2020年对个人所得税增设超过200万林吉特的高收入区间,将区间最高边际税率增至30%,于2023年在降低中低收入区间税率的同时,上调部分高收入区间税率;印度尼西亚于2022年增设超过50亿印尼盾的高收入区间,将区间最高边际税率增至35%。就外国企业的数字服务所得而言,马来西亚从2020年开始对为本国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供应商征收数字服务税;印度尼西亚从2020年开始对非居民企业的数字服务征收增值税;泰国从2021年开始对外国电子服务供应商向本国提供的服务征收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一些RCEP发展中国家开始对外国企业在境内提供的数字服务实施征税政策,但对本国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发展,这些国家却大多采取较为宽容和支持的态度,并相应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三)受本国国情影响,碳税改革和国际税收新规则缓慢推进
  在全球气候合作和发达国家碳关税的压力下,RCEP发展中国家开始逐步探索本国碳减排税收制度。由于征收碳税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且这些国家经济发展基础较为脆弱,其低碳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因此,RCEP发展中国家开征碳税还面临很大阻力。目前,仅印度尼西亚原计划于2022年对燃煤发电企业征收碳税,但考虑到征收碳税会导致能源价格提升,从而加大能源使用者的经济负担以及国内经济的不稳定性,这一计划又被推迟至2025年。而其他国家,如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仅提出开征碳税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尚未有明确的碳税实施计划。
  在开征碳税面临阻力的情况下,许多RCEP发展中国家将税制改革重点转向现行税制中的税种,旨在通过优化现有税种的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印度尼西亚于2019年降低电动汽车及相关技术和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于2021年免征电动汽车奢侈税,于2023年将电动汽车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缅甸于2022年将纯电动汽车及其电池纳入商业税免税范围。越南于2022年正式征收成品油环保税。马来西亚于2023年对用于碳捕获和储存技术(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的设备投资提供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和销售税减免;同时对销售电动汽车给予销售税、进口环节关税和消费税豁免,对制造销售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提供100%的所得税豁免及投资免税额。老挝对于利用创新型技术、生态友好型技术、以节约自然资源方式生产和以清洁能源生产的公司,提供所得税减免优惠。
  在国际税收规则推进方面,由于全球最低税方案较为复杂,且对RCEP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及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国际税收新规则在这些国家往往面临较大争议而推进缓慢。目前,仅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提出本国全球最低税方案。其中:越南于2024年开始实施IIR和QDMTT;马来西亚计划于2025年开始实施IIR和QDMTT;印度尼西亚计划于2025年或以后年度实施IIR和QDMTT,于2026年或以后年度实施UPTR;泰国计划于2025年实施IIR、QDMTT和UTPR。

  四、RCEP其他成员国税制改革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过去六年中,RCEP其他成员国推出的一系列税制改革措施,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国国情的差异,RCEP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目标和内容存在明显不同。这些改革措施不仅深刻影响着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和生产要素流动,而且可以为我国税收制度的优化提供经验和启示。
  (一)RCEP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比较
  RCEP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既有共同点,也存在明显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各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具体措施两方面。
  从税制改革的目标看,RCEP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主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这三大目标展开。其中,经济发展目标无论在RCEP发达国家还是在RCEP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中,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目标,RCEP发达国家和RCEP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重点却有所不同。从组织财政收入目标看,由于RCEP发展中国家的财力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薄弱,而且在过去六年中世界经济下行和新冠疫情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状况影响更为明显。因此,与RCEP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财政压力更大,其税制改革措施也更加注重组织财政收入,不仅增税的力度较大,而且增税的形式也更加多样。从调节收入分配目标看,过去六年中,RCEP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加大、人口少子老龄化等社会问题不断加剧。因此,这些国家在针对高收入群体实施增税改革的同时,也推出了大量旨在解决民生问题的税收优惠措施。与发达国家相比,RCEP发展中国家虽然也推出了一些对高收入群体的增税措施,但其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却明显较少,针对老龄化等社会问题的税收优惠措施则更为少见。由此看,RCEP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加注重发挥税制改革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从税制改革的措施看,无论RCEP发达国家还是RCEP发展中国家,其在增税上都较为谨慎,增税幅度较小且主要集中在货物劳务税改革上。但从减税措施看,RCEP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却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中体现尤为明显。由于RCEP发达国家的经济基础好且发展速度快,其减税措施瞄准企业创新、战略重点行业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采取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形式。这些优惠形式精准针对亟需税收激励的关键要素予以扶持,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与RCEP发达国家相比,RCEP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薄弱且受世界经济和新冠疫情影响较大,其企业所得税减税措施则更加注重吸引投资,期望通过税制改革促进投资以激活经济活力。从这些国家的税制改革措施看,其旨在吸引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采用减免税、加计扣除等形式。这些税收优惠形式的适用主体、对象往往更加广泛,但却不能精准聚焦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从应对碳税和落实国际税收规则的税制改革措施看,RCEP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对碳税和国际税收规则的全球发展状态保持密切关注,但各国的反应却明显不同。从RCEP发展中国家角度看,碳税和国际税收规则在本国的实施,只有利于发达国家,却会对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税收管辖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RCEP发展中国家大多对此持观望态度,国内相关改革推进也较为缓慢。与之相比,RCEP发达国家的态度则较为积极,各国国内相应的税制改革推进也较为顺利。
  RCEP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之所以存在差异,根源在于这两类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巨大差距和各国面临税制改革带来的多重影响所作出的不同发展决策。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同,其税制改革目标的重点就会存在差异,其税制改革措施的着力点也不相同。而税制改革对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和财政收入的多重影响,也要求各国对税制改革的不同目标和各类影响进行充分而审慎的评估和权衡。对不同国家而言,其评估和权衡的结果不同,作出的发展战略和税制改革决策就会存在较大差异。
  (二)RCEP其他成员国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RCEP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不仅影响着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也为我国的税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一方面,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面临着共同的挑战,有着共同的目标,RCEP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可以为我国税制优化提供宝贵经验。另一方面,为扩大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对外贸易和双向投资,我国应充分评估RCEP其他成员国税制改革对我国贸易和投资的影响,在提升我国税制竞争力的同时,推动RCEP成员国间的税制协调。从这两个方面看,RCEP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至少可以为我国税收制度优化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第一,借鉴RCEP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打造兼顾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看,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已经成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同时要求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因此,我国应参考RCEP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经验,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鼓励企业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着力推进战略重点行业发展等方面精准发力。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看,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解决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则是我国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国应参考RCEP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经验,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完善其税率结构、扩大扣除范围等措施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政策优惠;同时将人口发展战略融入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建立支持生育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税收制度体系,减轻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和养老负担。
  第二,充分评估RCEP其他成员国税制改革的影响,优化我国税收制度,在提升税制竞争力的同时,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制协调。从RCEP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措施可以看出,减税是其税制改革的主线。这种以减税为主线的改革,不仅增强了各国税收制度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加大了各国税制协调的难度。为此,一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加大对外资、境外高新技术和高端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提升我国税制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作为RCEP成员国,我国应主动作为,重新审视并优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中与跨境活动紧密相关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我国与各成员国之间的税制协调,以促进各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发展。
  第三,结合我国国情,适时推进碳税和国际税收规则改革。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应在主动顺应国际税收改革趋势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与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政策目标的差异,立足本国国情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和税制协调。对于碳税改革,我国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减排效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状况、社会接受度等多重因素,综合制定碳减排税收制度。一方面,可以尝试探索适合我国的碳税制度,将其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作机制、国际碳税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减排效应;另一方面,要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税收政策,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全球最低税方案的推进,我国应审慎制定应对全球最低税的政策方案。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我国税收权益,评估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受到的影响并加以调整完善,谨防税收流失;另一方面,要在全球最低税国内方案中设计有利于我国的税收规则,规避税收风险和负面影响,构建包容、高效、共赢的国际税收规则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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