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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一通价值数十万的电话:记张漂亮的第一次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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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1-10 11: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证现金流的健康,对于一个企业的经营来说尤为重要,这也是考验财会人员是否称职的重要指标之一。

收入,成本,税收,每一环都需要合理规划来保证企业的正常高效运营。


就在10月,一通来自税务局的电话,让财务同学张漂亮为公司带来了数十万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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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税务局的电话 —

张漂亮是重庆市北碚区某企业的财务。10月,一通来自税务局的电话,让他在实务中第一次接触到了留抵退税”这一“特殊”业务,也让她完成了职业生涯里第一次留抵退税的操作流程,为公司退回了数十万的税费已缴纳的进项税额。

众所周知,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

理论上来说,增值税销项税额总是会大于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譬如集中投资、货物生产周期较长等原因,便可能会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这样留抵退税便出现了。这便也是留抵退税的特殊之处。

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个公司都会遇到留抵退税的业务,在张漂亮的公司这也是第一次,对于如何正确操作,获得退税,一开始张漂亮也是一头雾水。

在疫情期间,每个企业运营都很艰难,一下子能退几十万税款,对于公司正常运营是一个强力的助力,所以尽快处理掉这一部分税额,成为了张漂亮10月工作的重点之一。


— 学习政策,获得成长

张漂亮所在的公司是重庆设立的一家互联网人力资源公司,有部分业务涉及当月出账,下月开票的情况,因为疫情期间部分进项没有被及时抵扣,出现了60余万的留抵退税

在接到税务局的电话后,张漂亮及其团队认真的梳理了相关业务,对税务局解释清楚了相关留抵退税额产生的原因,在税务局的协助下,张漂亮团队开始了留抵退税的具体操作。

留抵退税是一个2019年4月开始试行的新制度,主要针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在深刻的学习了与留抵退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张漂亮及其团队对留抵退税有了深刻的认识,但是具体操作具体操作上却有遇到了难题。根据相关政策: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小知识: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里的进项构成比例该如何算呢?张漂亮第一时间联系了税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查阅了税务局给出的一对一辅导记录表以后,搞清楚了这个数值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应该退税的额度,接下来便是申请退税了。


— 小小波折,顺利退税 —

学习政策,理解业务,获得团队成长之后,就进入了退税实践流程了。

目前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共有三类:
1、“一般”增量留抵退税
2、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在重庆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操作窗口里只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办理留抵退税的选项。而张漂亮所在公司的类型属于:“一般”增量留抵退税。

于是张漂亮又给税务局打了个电话,在相关指引下,找到了退税套餐进入窗口。没过多久,公司账户里便收到了重庆市税务局打来的退税款。


— 对业务借鉴意义 —

通过这次退税的实践,张漂亮不仅学会了留抵退税新业务的操作和知识,还获得了一些启示(希望能对其他财务同学有借鉴意义):

1. 日常一定要做好税务规划,尽量避免留抵退税的出现。
虽然多交的税款可以退回,但是根据操作公式,不能全额退回,最多只能退回60%,且金额大于60万才能操作退税。在日常税务规划的时候,我们应该尽量避免进项过多的出现,及时抵扣销项,并及时关注税款情况,保证公司的现金流。

2. 保持与税务局的联系,及时获取新的政策。
虽然税务局有提醒企业进行税务操作的义务,但是通过被动告知的方式去获取税务优惠太过被动。我们在日常工作之中,需要按时跟税务局相关人员联系,获取有关的税务优惠,为公司发展助力。

3. 保持好奇,用随时学习的心态去迎接新政策。
税务政策近几年的变化很大,对于我们的学习和工作产生了很多的挑战。我们要以开放的心态,及时的去接触新政策,学习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助力业务,获得成长。

2020年,都说是魔幻现实主义的一年,这一年出现新冠疫情让很多企业都出现了生存问题,我们财税工作人员在一个企业里,是最接近“钱”的部门,应该用各种手段,结合合理的政策,为企业发展助力,我们相信,冬天不会太久,春天即将到来,让我们共同去努力,与公司一起成长发展。

【扩展阅读】




点评

很好  发表于 2020-11-16 08:57
很好的实践案例。  发表于 2020-11-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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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0 11: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拓展阅读:八分钟搞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目前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共有三类:

1、“一般”增量留抵退税

2、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文字版为大家整理了表格对比记忆:



“一般”增量留抵退税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范围
所有符合条件企业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增量
与2019年3月底相比
与2019年12月底相比
条件
①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0,第6个月增量留抵>50万
①增量留抵税额>零
①增量留抵税额>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增量留抵税额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是指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的税款。


二、留抵退税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部分先进制造业从业者看这里

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放宽,由第1条规定的“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其余条件不变。

由于不受“连续六个月”的限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月留抵退税


哪些是部分先进制造业从业者

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四类货物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3个月的,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如何确定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注意事项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具体公式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

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四、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主体范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


五、政策解读

1、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3、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纳税人已经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是否可以继续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即2020年1月20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5、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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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10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留抵退税政策汇总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作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减税降费举措,留抵退税是一项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的纾困措施。
一起来梳理一下相关政策。


01【一般行业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02【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0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来源:上海税务 转自:梁继刚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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