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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上月收到了留抵税款,本月又有留抵税款100万元,我能否再次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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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6: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上月收到了留抵税款,本月又有留抵税款100万元,我能否再次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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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6: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条件才可以申请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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