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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期末留抵税额、每次申请退税的期间、可以参与留抵退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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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宁
Lv.6
发表于 2020-9-17 2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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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量留抵退税与增量留抵退税
1.财税〔2018〕70号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存量留抵退税与增量留抵退税的根本区别
1.0版本是
存量
留抵退税,2.0是
增量
留抵退税。虽然仅有一字之差,实则大相径庭。
1.0 版本以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存量)为上限,按照一定的比例公式来计算退税额。所以,
退的是存量留抵税额的一部分。
2.0 版本是以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基点,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并且同时符合其他5个条件时,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退税额。所以,
退的是增量留抵税额的一部分。
三、2.0版本的“点”在哪里?
点,就是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也就是说,以后的退税,不管是首次申请退税,还是以后的任意一次留抵退税,都要以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退税为基准点,来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是多少。
例1:某纳税人2019年3月-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如下图:
该纳税人4-9月连续6个月,每个申报期的增量留抵税额都大于0,假如同时符合其余五项条件,4-9月期间内进项构成比例80%,则该纳税人10月份申报期可以申请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90-30)×80%×60%=28.80万元。
例2:某纳税人2019年10月-2020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如下图:
那么,该纳税人2020年4月申报期内申请留抵退税的基点,是2019年的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30万元?还是2019年9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60万元?
答案是:
依然是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30万元。
假如2019年10月-2020年3月期间内进项构成比例为80%,该纳税人第二次申请留抵退税=(80-30)×80%×60%=24万元
四、2.0版本的“线”在如何确定?
所谓线,就是每次申请退税的期间。
例1的线,就是从2019年4月-2019年9月;例2的线,就是从2019年10月-2020年3月。
问题:
首次退税的线一定从2019年4月为起点吗?
答:不一定。
例3:某纳税人2019年3月底留抵退税额30万元,2019年4月-2019年12月期末留抵如下图:
因为该纳税人5月、6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增量不大于0,所以,退税的期间应该从7月开始为线段的起点,往后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都大于0的2019年7月-2019年12月,是首次留抵退税的第一条线段期间。
问题:
第二次退税的线段期间,一定跟第一条相连续吗?
答:不一定。
接例3,该纳税人2020年元月-8月期末留抵税额如下图:
因为2020年元月、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的30万相比,增量小于0,所以该纳税人第二次申请退税的期间,因该从2020年3月开始,作为退税线段期间的起点,往后连续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作为第二次退税的时间线段。
问题:
计算退税的线段期间,可以有重复吗?
答:不可以。第一次连续六个月和第二次的连续六个月时间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五、2.0版本的“面”都包含哪些?
所谓面,就是可以参与留抵退税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凡是参与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的购进项目,都属于留抵退税的覆盖范围,包括农产品加计扣除额。
但是前提是可抵扣项目中,需要取得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注意:但是出口企业比较特殊。
如果出口企业是适用“免退税”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对应进项和内销业务对应进项必须分开核算,出口业务对应进项不得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可以继续享受出口退税。
如果出口企业是适用“免抵退”的生产型企业,当期必须先申请办理出口“免抵退”后,再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问题:
为什么对出口企业做这样的特殊安排呢?
答:其实,出口退税也算是留抵退税的一种。所谓“猪有猪道,羊有羊道”,各走各道。所以,出口业务既然享受了出口退税,就不能再享受增量留抵退税了。
但是有朋友会说,生产型出口企业不是先办理出口“免抵退”,然后再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吗?原因是这样的,因为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内销和出口业务时混在一起算总账的,所以,实务中无法分出出口业务留抵和内销业务的留抵,无奈之下,只得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出口“免抵退”,然后再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也算是“肉烂锅里转”,总归是没有出圈儿。
六、是留抵的“面”成就了加计抵减
增量留抵退税需要和出口退税相区分,更需要和加计抵减相衔接。加计的进项如果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势必会给留抵退税造成可退税额不易清分的麻烦。所以,加计的进项税额只能另辟蹊径,直通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作为当期应纳税额的抵减项目,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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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70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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