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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邓建国、谢爱萍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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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8: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建国、谢爱萍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的“虚开”,是指开票人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因此行为人明知受票人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本罪。
   



原判认定,1.1997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邓建国、谢爱萍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所经营管理的市国萍工业贸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鞭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便利条件,先后为孙金文、陈传景、黄宏(洪)根、陈先才、张文钦、周明林、李先建办理外销鞭炮税收管理证明单共计36份,货款额100700元(含税价),致使孙金文等7人偷税共计194122.64元。被告人邓建国、谢爱萍从中获取所谓的手续费71400元。案发后,所偷税款被追回,并追缴被告人邓建国、谢爱萍非法所得13000元。2.1999年至2000年,经鄢其汉介绍,被告人邓建国、谢爱萍从市国萍工业贸易公司先后为陈萍兰、孙金叶、夏锦连和卢志斌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465981.21元,其中税额67706.68元被抵扣。两被告人从中获取利益29699.40元。3.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邓建国、谢爱萍从邱庆生处共购得23份运输发票,虚开运输费金额计218575元,抵扣税款16300.21元。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建国、谢爱萍的行为均构成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案发后,所偷税款被追回,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邓建国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9万元;2.被告人谢爱萍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9万元。

原审被告人邓建国、谢爱萍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称:其以公司名义帮他人办理鞭炮外销手续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东源乡政府“引税”,所得利益均交东源乡财政所。邱庆生虚开的23份运输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是由于国萍工业贸易公司曾托运了货物,承运人未开具运输发票。

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邓建国、谢爱萍以市国萍工业贸易公司名义先后为孙金文等7人外销鞭炮办理36份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未将此销售鞭炮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致使未缴纳应缴税款62350.37元的事实,以及两上诉人在市国萍工业贸易公司没有货物购销情况下,而代陈萍兰等人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67706.68元的事实和用邱庆生虚开的运输发票抵扣税款15300余元的事实存在。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邓建国、谢爱萍在经营管理市国萍工业贸易公司期间,为牟取个人利益不惜违反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外销鞭炮而办理税收管理证明单,并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致使未缴税款达194122.64元,其行为构成偷税罪;同时,两上诉人明知市国萍工业贸易公司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税款数额达67706.68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上诉人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达13500余元,其行为构成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县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两上诉人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上诉人邓建国、谢爱萍触犯数罪,原审县人民法院对其各罪处以刑罚均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并未过重。依照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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