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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国税函[2008]1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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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124号)收悉,批复如下: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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