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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刑法应增设“漏税罪”和“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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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7: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应增设“漏税罪”和“欠税罪”




  •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王陆海
少报应税数额、多计成本等漏税行为的产生,使国家本来可以避免的巨大损失而最终未能避免。因此,我国 刑法应象对待过失杀

随着利改税等税制改革的进行和税收收入的增长,偷税、漏税、抗税、欠税等违法犯罪现象亦猖獗起来。但是我国现行 刑法只有偷税罪和抗税罪的规定,而对漏税、欠税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在税务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只采取罚款、加收滞纳金等行政手段加以处理。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刹住在税收实践中愈演愈烈的各种违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在 刑法中增设漏税罪、欠税罪,对情节严重的漏税、欠税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制裁。

有的同志认为,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所抱只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所以不主张按犯罪论处。笔者以为,我国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本来就包括两个方面,即故意和过失。对于过失犯罪,只要法律有规定,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漏税行为,我国 刑法是否应当规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为了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法、熟悉有关的财务制度,国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大量的、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工作,但漏税行为人却对国家税法的规定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广对税务机关为其依法所作的纳税鉴定马虎大意、漠不关心。这种不负责任的过失心理,导致他(们)漏报应税项目、人、过失重伤、失火、重大责任事故等过失犯罪行为一样,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漏税行为为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有的同志一认为,欠税是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的欠税行为出于某种缘故,没有永远非法占有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不同意对欠税人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排除个别例外,绝大多数欠税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违法的性质。虽然这种故意与偷税的故意有所不同,只是一种拖欠的故意,主观恶意没有后两者那么深,但都是一种直接故意违法。因为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定时间,税法对这个时间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国家税收收入及时性的需要,因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与支出是紧密相联的,国家能否按计划在一定时间内形成财政收入,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建设职能等各项支出计划的执行,影响着国家各项职能的行使。二是纳税人按期纳税的可能性、合理性。即纳税人有充分的能力和经济来源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国家税款,而不致于因按时纳税给正常的生产经营、日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国家在立法上都把纳税期限作为每一个税种税法的必备条件之一,并规定纳税人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应先行依法申报纳税、缴纳税款,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欠国家税款。而欠税人往往强调客观困难,把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置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明知自己的拖欠行为必然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给税收经济秩序造成混乱,却故意实施这种违反税法或税务机关所核定的纳税期限的行为。这种公开非法拖欠国家税款的行为,与我国 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的行为没有什么两样。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以规定为犯罪,情节严重的欠税行为为何不按犯罪论处?

从这几年开展税收大检查的情况来看,漏税、欠税这两种违法行为给国家财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偷税、抗税更为巨大,已经成为国家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如1989年某市查处偷、漏、抗、欠税收违法总金额为七千一百万元,其中漏税、欠税占总额的四分之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现行 刑法只把情节严重的偷税、抗税行为作为犯罪进行打击,而对漏税、欠税违法行为则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宽大处理,至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个人偷税一千元、抗税二千元,就构成偷税罪、抗税罪;反之,漏税、欠税无论金额大小,不论时间长短,统统不按犯罪对待。这种做法,不能起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整顿税收经济。秩序的作用,反而会助长漏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蔓延,给国家财政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对情节严重的漏税、欠税行为按犯罪处罚,对于有效制止各种漏税、欠税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很有必要。

再者,从国外有关立法看,多数国家虽然不注重偷、漏、抗、欠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区分,但从总体规定看,对这些行为按犯罪进行惩罚的,不仅包括故意的行为,也包括非故意的行为(在我国即指漏税),还包括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行为(在我国即指欠税)。如日本税法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则规定,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应对法人或法人代表人处以罚金刑。”这里对法人或法人代表的处刑就是在其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美国税法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

我国 刑法颁布时,鉴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特别是税收在整个国家财政中所占的比重很低,税收违法行为也远不及现在这样严重,没有把情节严重的漏税、欠税行为规定为犯罪。但现在,我国 刑法有必要从当前税收违法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漏税、欠税行为为犯罪,保障国家财产的不受侵犯性。

当然,在通常情况下,从纳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和行为的危害程度上看,漏税、欠税比偷税、抗税要轻一些。因此,对一般的漏税、欠税违法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规予以适当处罚,只是对情节严重的漏税、欠税行为,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的行为:1.法人(含私营企业)漏、欠税款5万元以上,且漏欠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款50%以上的;漏欠税款30万元以上,且漏欠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款30%以上的,漏欠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漏欠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3.屡次漏税、欠税,经税务机关指出,仍不采取措施改正的。4.用所漏欠税款从事非法活动的。5.拖欠税款时间超过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等等。

对于漏税罪、欠税罪的量刑,笔者认为可以与偷税罪、抗税罪相同,但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并处或单处罚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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