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9
  • Tax100会员 27965
查看: 1591|回复: 0

【期刊】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的民事追缴制度

285

主题

285

帖子

0

积分

税界新人

Rank: 1

积分
0
2020-10-14 17: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的民事追缴制度




  •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的民事追缴制度
  黄风  [1] 梁文钧  [2]
为了加强对犯罪收益的追缴力度,英国颁布了一项专门的法律——《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以下简称《犯罪收益法》)。该法律引进了两种新的追缴机制,即以犯罪收益为对象的刑事没收制度和以违法所得为对象的民事追缴制度。本文着重对民事追邀制度进行介绍。
一、民事追缴制度的特点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英国的民事追缴程序是一种由英国执法机关启动的、针对特定财物的法律程序,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事追缴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对物的诉讼。英国的民事追缴制度把特定的财物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物的权利人可以参加诉讼主张对该财物的权利,也可以不参加。财物的持有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以及是否参加诉讼程序,这些都不影响对物的诉讼结果。只要执法机关能够证明物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充分联系,即可提起民事追缴程序。
第二,民事追缴与刑事诉讼程序无直接联系。无论与违法所得相关的罪行是否被提起刑事诉讼,对违法所得的民事追缴均可独立进行,民事追缴程序本身也不会产生使被追缴财物持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法律后果。即使由于起诉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无管辖权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等原因未提起刑事诉讼,在已提起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者未作出没收判决,也同样可以独立地启动民事追缴程序。
第三,民事追缴的对象不仅可以是违法行为所得或收益,还可以是准备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犯罪收益法》所针对的财物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包括通过某种行为获得的财产,如通过盗窃或者毒品交易获得的财产,及作为违法行为的回报获得的财产,如通过谋杀或纵火犯罪所获得的报酬,或者因作伪证或其他腐败行为而接受的贿赂;另一类是有关人员打算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如可能用来资助恐怖活动或者其他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财物。
第四,产生于外国违法行为的财物也可以构成民事追缴的对象。根据《犯罪收益法》第241条第(2)款的规定,与被追缴财物相关的违法行为不仅可以是发生在英国境内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在外国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产生于后一类犯罪行为的财物,民事追缴程序的提起要求具备双重犯罪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行为假如发生在英国境内也将构成犯罪时,与其有关的财物才能被认定为民事追缴的对象。因而,外国主管机关可以按照《犯罪收益法》规定的程序,通过英国执法机关对被非法转移到英国的犯罪所得或收益进行民事追缴。
第五,证明标准相对宽松。法院或郡治安官在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某一事实是否发生,或者某人是否意图将资金用于违法行为时应当采用优势证据标准,也就是说,哪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现出较高的或然性,就会得到法官的采信。即使是在双方的举证几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依据上述优势标准和自己的公正信念作出决断。这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证据标准。民事案件败诉的后果只涉及经济利益,所以法院对举证的要求低于刑事案件。刑事证据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在民事追缴程序中是不适用的。
二、民事追缴程序的当事人和对象
民事追缴程序的启动方是英国的执法机关,即英国的警察机关、海关、税收执法机关以及根据《犯罪收益法》组建的资产追缴局。上述执法机关如果认为有关人员持有可追缴财产,且可追缴财产总值不低于最低数额,就可以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一样向法院提出追缴财产的请求。
作为民事追缴对象的“可追缴财产”是指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以及准备用于违法行为的财产。
为进行违法行为的投入不得从违法行为所获财产中扣除。比如,某人购买非法麻醉品后又通过出售获利,则出售获得的全部收益都属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这其中包括购买麻醉品的成本,而不仅仅是利润。可追缴财产还包括某些本身不直接构成违法行为所得的财产,其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替代收益,即代表违法行为所得(原始财产)的财产和处置可追缴财产的所得,比如出售被盗窃的汽车,所获得的价款则代表原始财产,执法机关可以对此收益进行追缴;如果毒品买卖的收益被用来购买珠宝,则珠宝代表原始财产,执法机关也可以对其进行追缴。(二)混合收益,即可追缴财产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在一起的财产,比如,混合在银行帐户中的资金,为购买不动产的部分支付等。(三)利益收益,指表现为可追缴财产的孳息的更多财产,比如,可追缴财产在银行账户中的利息。
民事追缴程序的被告方是持有可追缴财产的“有关人员”,无论该人员所持有的可追缴财产是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得的,还是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无论他是在英国定居、常住还是暂住。有关人员还可能是持有关联财产的人。所谓关联财产指混合财产或共有财产中除可追缴财产以外的部分或权益。例如,关联财产可以是可追缴不动产上的租赁权、用可追缴财产与他人合法财产共同购买的汽车中的份额;如果一幅油画为可追缴财产,但用合法财产为其加装外框的,外框也属于关联财产。
如果可追缴财产是通过盗窃、贪污或者其他剥夺合法所有权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则有权在民事追缴程序开始后提出权利申请,符合条件的,资产追缴局局长或者其他主管执法机关可以将该财产从可追缴财产的范围内排除。
三、民事追缴的审查程序
根据英国《犯罪收益法》的规定,民事追缴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高等法院或高等民事法院进行,启动该程序的执法机关代表是资产追缴局局长,在苏格兰则为苏格兰大臣。简易程序在治安法院或者苏格兰的郡治安官裁判所进行,追缴申请由警察机关、海关或税收执法机关提出,在苏格兰则由苏格兰大臣向郡治安官提起。
在普通程序中,执法机关应当向高等法院申请签发催询单。催询单应向持有可追缴财产的人或者持有追缴令项下关联财产的其他人发出,其内容包括执法机关的有关追缴主张以及受送达人的地址;对于符合追缴条件的财产,应当在催询单中加以简要说明,并说明此财产属于可追缴财产或者关联财产。
如果执法机关在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后仍不能确定有关财产持有人的身份,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或之后申请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高等法院或高等民事法院进行的民事追缴程序中,保全措施包括签发财产冻结令和临时接管令,在苏格兰则为签发财产禁止令和临时管理令。
财产冻结令是禁止任何人对被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的命令。法院可以在任何时间对冻结令进行变更或取消。如果法院发现财产冻结令针对的财产不属于可追缴财产或关联财产,则其必须变更冻结令,以将有关财产排除在外。财产冻结令生效后,法院可以延缓针对有关财产的起诉、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临时接管令是扣押、保管或保存财产并指定临时接管人的命令。如果不影响财产追缴,对关联财产可以不进行临时接管。签发临时接管令时,执法机关必须指定临时接管人。临时接管人应当是执法机关以外的人员,主要负责财产的管理和变现。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临时接管人有义务立即向执法机关和法院报告:(一)财产中有不属于可追缴财产或关联财产的;(二)发现新的可追缴财产、关联财产的;(三)被接管财产由特定持有人之外的人持有的。除非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接管人不对被接管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负责。
临时接管令可以对被接管财产的持有人提出以下要求:将财产带到指定地点或交由临时接管人管理,实施临时接管人为保存财产目的可能要求的任何行为,将有关文件交至指定地点。临时接管令生效后,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对财产进行处分,对被接管财产的行动、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一律中止。但是,为合理生活开支或为开展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的目的而对财产进行必要交易的除外。如果法院在签发财产冻结令或临时接管令之后未能最终认定财产属于可追缴财产或关联财产,财产所有人则有权针对执法机关向法院提出关于赔偿损失的要求。
在简易程序中,如果警察或海关官员有合理根据认为某处存在或者某人私自携带属于可追缴财产或可能被用于违法行为的资金,可以对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搜查,并可以为搜查目的扣押嫌疑人。搜查权的行使需要经司法官员或高级官员作出预先批准。对全部或部分属于可追缴财产或用于犯罪行为且不少于最低数额的资金,可以进行扣押,首次扣押不得超过48小时。治安法院和苏格兰的郡治安官可以决定延长扣押期限,但从延长命令签发之日起扣押不得超过三个月,签发多次延长命令的,扣押不得超过第一个命令签发之日起两年。扣押决定既可由相关权利人申请作出,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法院依职权进行扣押的条件是:有合理根据相信现金属于可追缴财产或者会被用作违法行为,并且由于其来源正在被进一步调查或者由于准备对有关人员提起刑事诉讼而必须继续扣押,或者针对与现金有关的人员的刑事诉讼尚未结束。扣押超过48小时的,扣押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存入利息帐户。如果在扣押后法院经审理没有最终签发没收令,执法机关应当对被没收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审查程序中,法院所依据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即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证据表现出较高的或然性,就会获得法官的采信。《犯罪收益法》第241条第(3)款明确规定:法院或者郡治安官在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发生或者某人是否意图将现金用于违法行为时,必须依据优势证据标准作出决定。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不得签发追缴令:(一)实行追缴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二)持有人善意获得可追缴财产,签发追缴令会损害其权益。
四、对被追缴财产的处置
追缴令必须授权民事追缴托管人对可追缴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托管人是执行追缴令的人员,其职责包括对财产的扣押、保管,为执法机关的利益对财产实行变卖,并最终向执法机关交付被实际追缴的资产。
如果可追缴财产存在于关联财产和共同财产之中,追缴令应切断可追缴财产与这后两种财产之间的联系。在存在协议的情况下,托管人可以放弃对关联财产或共同财产的接管,而由财产权利人向托管人付款以代替财产交付。如果可追缴财产为关联财产,付款数额为可追缴财产的价值;如果可追缴财产为共同财产,付款数额为可追缴财产的价值减去“除外共同所有人”份额后的价值。根据《犯罪收益法》第270条的规定,所谓“除外共同所有人”是指以下情况下获得财产的人:如果相对于该人,则有关财产不属于可追缴财产。在不存在协议的情况下,托管人可以对关联财产或共同财产进行接管。但是,为了消除共同所有人的权利,托管人应对其进行偿付,法院也有权为其创设利益。比如,法院在裁决共同所有人对房屋的权利消灭的同时有权赋予其居住权,也可以命令向其支付补偿金。
如果可追缴财产由养老金计划下的权利组成,追缴令不能直接将权利授予民事追缴托管人,而应要求养老金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作出相应偿付。如果可追缴财产上存在先买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因托管受到影响。先买权人也不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追缴令对财产的托管。但托管人或其他被授权人出售财产时,先买权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由于追缴令对财产托管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
此外,关联财产经过一系列交易可能会增值,如果执法机关对其全部进行追缴,则其数额会超出可追缴财产的原始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对关联财产进行部分追缴。虽然执法机关不得在原始财产之外追缴关联财产,但是,如果无法找到原始财产,则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对财产的追缴,比如,对全部或部分关联财产以及收益实行追缴。如果对原始的可追缴财产已经进行处置,那么,追缴则不仅涉及原始财产,还涉及其替代财产。如果对全部原始财产进行处置,对原始财产的追缴即意味着对原始财产或替代财产的追缴;如果对部分原始财产进行了处置,对原始财产的追缴则意味着对原始财产剩余部分及被处置部分财产或替代财产的追缴。
对于被托管的财产加以变卖后,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对有关债权进行清偿:首先,为消除关联及共同财产所有人的权利而进行支付,然后支付破产从业者(清算人)的费用。对于进行上述清偿后的余额,托管人应当全部交给资产追缴局局长或苏格兰大臣。
[编辑:王金贵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