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49
  • Tax100会员 27965
查看: 440|回复: 0

【案例】张伟逃避追缴欠税案

285

主题

285

帖子

0

积分

税界新人

Rank: 1

积分
0
2020-10-14 17: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伟逃避追缴欠税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作为纳税义务人,以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纳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达一万多元,其行为成立逃避追缴欠税罪。
   
张伟逃避追缴欠税案
【案情】
被告人:张伟,男,30岁,辽宁省锦州市人,原系锦州市百荷大酒店经理,住锦州市凌河区金屯村。1995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1994年12月1日,被告人张伟(乙方)与锦州市粮油运输贸易总公司(甲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规定甲方将百荷大酒店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9万元。承包期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0日止。1995年1月8日,张伟承包经营的百荷大酒店正式营业。
被告人张伟从营业之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请缓交纳税手续,欠缴定额营业税1428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人不予理睬。在税务机关于1995年6月14日向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被告人仍不缴纳。同年7月7日,驻税务机关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向被告人调查其纳税情况时,被告人假报住址,称自己现住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龙口小区39号楼6-29号。后经查实,被告人根本没有住在该处。为逃避纳税,被告人又于1995年7月14日夜私自将其存放在百荷大酒店的冰柜、床、行李等财产转移,并且到外地躲避长达四个月之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张伟的认罪态度较好,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审判】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伟犯抗税罪,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伟辩称,未办理税务登记是甲方(锦州市粮油运输贸易总公司)的责任,事后已补缴税款及罚款,应当得到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抗税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抗税罪。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伟作为纳税义务人,拒不缴纳税款,并且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达一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辩称未办理税务登记是百荷大酒店发包方的责任,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抗税罪的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缴了所欠税款和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 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七条、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于1996年3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伟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伟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