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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科贸公司经理罗向阳逃避追缴欠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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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7: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科贸公司经理罗向阳逃避追缴欠税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明知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将公司资金转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日前,市一中院对某科贸公司经理罗向阳逃避追缴欠税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罗向阳于2000年3月注册成立某科贸公司并任经理。2002年4月,海淀国税局在对公司帐目进行核查时发现,公司2000年开具给某公司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头小尾”情况,应补缴增值税款1.5万余元;2000年,公司还接受了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共申报抵扣税款45万余元。公司总计应补交税款46万余元。海淀国税局据此对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依法补交税款。因其未按期补交,又多次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罗向阳为逃避追缴欠税,于2002年7月,将公司账上40余万元现金私自转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罗向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市第一中级院法认为,罗向阳在明知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故依法裁定驳回罗向阳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作者:马骏 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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