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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逃避追缴欠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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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7: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逃避追缴欠税案


  本案关注点:逃避追缴欠税罪与一般欠税不缴行为的界限。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欠税行为都是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的行为。其区别关键在于逃避追缴欠税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张某逃避追缴欠税案



[案情]

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张某利用空余时间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得酬金20万元,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通知纳税后,张某已口头申报并答应要尽快缴纳,但两天后就故意躲到外地去务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其税款长达两年未能追缴。2005年1月张某归案。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以逃匿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对此,在审理中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理由是,张某在申报纳税后,不但不缴纳税,反而外出躲避,致无法追缴时间长达两年。虽然行为人没采用转移、隐匿方式藏匿财产,但行为人的隐匿实际上是逃避追缴欠税,只要行为人采取了逃避行为,就符合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偷税罪。理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具备了逃避纳税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抗税罪。理由是,张某表面上答应缴税,而实际上在行抗拒不缴之实,这实际上是一种“软抗税”行为。因而其行为构成抗税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以逃匿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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