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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颜茂会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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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13: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颜茂会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非法制造发票又出售该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于选择性罪名,基于同一犯罪对象无论实施了其中与罪名相关的几个行为,均构成一罪,不能作为数罪进行处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海中法刑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陆霍,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檀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檀某某1。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某某、檀某某、檀某某1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琼山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被告人檀某某、檀某某1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颜某某二审期间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颜某某二审期间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颜某某撤回上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2)琼山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智勇
审判员欧丽珍
代理审判员刘开廷
二O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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