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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翟香珍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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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13: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翟香珍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为谋取利益,出售伪造的发票,系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的出售行为,实施该行为的,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5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320,于200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于2005年11月9日,在本市海淀区西客站北侧中裕地下商场内,欲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99份时,被当场抓获,同时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马某、高某某、赵某某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9日起至200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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