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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蒋计宝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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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13: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蒋计宝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为非法牟利而多次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又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分别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2008)惠刑初字第116号
【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计宝为非法牟利,多次从他人处低价买入空白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无锡市广告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各类专用、通用发票200余本6000余份。后采用印发名片、电话预约等方式,虚开后以每份发票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先后多次出售总计2635份,其中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190余份。2007年12月4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无锡市崇安区塔影一村29号202室将被告人蒋计宝抓获,并当场缴获尚未虚开和出售的空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服务业通用发票、商业销售发票等各类发票共计3830份,其中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268份。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审判】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计宝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变更指控被告人蒋计宝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计宝为非法牟利而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多次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蒋计宝自愿认罪,故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8年5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蒋计宝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计宝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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