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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管怀霞、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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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13: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管怀霞、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向他人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进行出售,出售数量较大、面额较高,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管怀霞、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管怀霞,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南通汽运集团如东分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松祥,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出租车驾驶员。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管怀霞、高松祥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管怀霞、高松祥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管怀霞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管怀霞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怀霞于2009年年底,先后两次以每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6本600张。2010年年初,管怀霞先后两次以每本5元的价格向季永东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4本400张。2010年6月至7月间,管怀霞让周锦华分三次从盐城购得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100本10000张,让高松祥以每本5元的价格向出租车驾驶员出售。高松祥将上述100本发票卖给徐文华、仇培康、唐丽等多名出租车驾驶员。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上述部分发票。经如东县地方税务局查询,上述发票均为假票。侦查机关认定,管怀霞单独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本计1000份,伙同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0本计10000份,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1000份,票面金额累计220000元。管怀霞非法所得550元。管怀霞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非法制造假发票的犯罪团伙,并先后两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7名。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怀霞、高松祥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发票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管怀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管怀霞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高松祥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管怀霞出售的都是小额定额发票,虽然发票份数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100份的110倍,但票面累计额远低于立案追诉标准40万元,且管怀霞的违法所得仅为550元。因此,综合本案案情分析,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管怀霞、高松祥犯罪情节严重的起诉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有关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如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管怀霞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被告人高松祥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3.对被告人管怀霞的违法所得5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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